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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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制度第一条为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稽查人员的税务检查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是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检查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所作的记载。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工作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依据。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各级稽查局。第四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会计帐户检查记录》(附件一)、《检查记录

2、》(附件二)、《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三)、《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附件四)、《偷税率计算表》(附件五)。第五条《会计帐户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帐户、计帐凭证逐项检查的记录。第六条《检查记录》是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除帐户、计帐凭证以外其他方面的检查记录。第七条《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是检查人员根据各项检查记录中有关税收违法问题进行的分类汇总。第八条《查补税款及滞纳金计算表》是检查人员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事实,计算应补交税款、滞纳金的工作底稿。第九条《偷税率计算表》是反映被查对象偷税额占其当期应纳税额比例的计算表。对被查对象二年内是否存在因偷

3、税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检查人员也应在本表中反映。第十条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应逐笔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检查工作的情况。第十一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有关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签注“属实无误”字样并盖章。第十二条对税务案件的工作底稿应当随同各类税务决定文书归集到案件卷宗。第十三条工作底稿作为考核检查人员检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各级稽查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一)会计帐户检查工作记录被查对象检查地点记录

4、人检查时间帐簿名称凭证序号记账时间对应科目摘要金额存在问题借方贷方被查对象(签章):附件(二)XXX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记录被查对象检查地点记录人检查时间被查对象(签章):附件(三)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被查对象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违法事实检查人员:年月日被查对象意见被查对象签章年月日附件(四)查补税款计算表(增值税)税款所属期:单位:元月份申报数查补税款检查调整后留抵税款所属期查补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缴税金留抵税金合计偷税少缴税款期初留抵123456789101112合计检查人(签名)年月日制作要求:1、税款所属期按年度分别填写;2、申报数由被查对象填写,并确认盖章;3、查

5、补税款是当期查补的销项税额和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调整留抵税金是调整的当期留抵税金,如果当期没有留抵税金,则该栏没有数据,如果本期留抵税金已调整,下期有留抵税金的,则应相应调减下期留抵税金,依次逐月进行调整;所属期查补税款为正数的,则为当期应补增值税税款;查补税款计算表(消费税)税款所属期:单位:元月份申报数查补税款销售收入应缴税金合计偷税少缴税款123456789101112合计检查人(签名)年月日查补税款计算表(所得税)税款所属期:单位:元序号项目金额1全年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2适用征收率或税率3应缴入库所得税额4期初未缴所得税额5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6检

6、查所属期(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7本期查补所得税额8本期实际应补所得税额检查人(签名)年月日附件五偷税率计算表企业名称(盖章):检查所属期:年月----年月单位:元查补数合计税种名称申报数已查补数本次检查数小计偷税率备注1234=2+35=1+46=4/57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其它——合计税务机关(盖章):检查人员:日期:制作要求:1、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被查对象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

7、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3、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4、两年内因偷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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