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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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  因单位或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2、  (六)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徐州医学院负责本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授权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徐州医学院计划财务处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第四条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二章处置方式  第五条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徐州医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转让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第六条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

3、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

4、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第三章 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1、徐州医学院国有专项资产的处置;  徐州医学院国有专项资产是徐州医学院所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中,由国家所有的、具有专门经济用途的特定资产,具体包括徐州医学院所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  2、徐州医学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其他资产等;  3、徐州医学院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

5、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二)徐州医学院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三)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分级按审批权限进行处置。徐州医学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徐州医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至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院长审批;处置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第八

6、条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处置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资产处置报告,按审批权限进行处置。  (二)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凭证、相关报表和资料,包括: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或权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等复印件;  2、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  3、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徐州医学院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单位或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

7、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部门在收到单位申报的资产处置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进行批复。                       (四)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对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和货币性资产,应登记造册,进行公开处置。  (六)对经批准处置后的资产用于扶贫、捐赠等特殊用途的,严格按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九条徐州医学院处置报废的资产中涉及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类办公设备,以及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

8、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应按上级要求进行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徐州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十二条徐州医学院所属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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