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ID:6400473

大小:50.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1-12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_第1页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_第2页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_第3页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_第4页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二○○三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科学技术部部长 徐冠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金人庆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郭树清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2、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 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

3、)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 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

4、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

5、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五)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

6、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第八条 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

7、;  (三)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获得批准设立的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必备投资者签署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