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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一条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建立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登记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2、 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已在注册地办理了外汇登记的企业,其在境内异地或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办理外汇登记。 第五条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 外汇登记证格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企业领取外汇登记证后,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①的有关规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汇登记相应
3、栏目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币种、帐号、帐户性质、开户日期,并加盖该行戳记。 第七条外汇局通过外汇年检对外汇登记证每年核证一次②。经过核证的外汇登记证为有效的外汇登记证,其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 第九条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交回外汇登记证,并撤销所开立的外汇帐户。 第十条企业遗失外汇登记证,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经外汇局
4、审查,情况属实的,可给予补发。 第十一条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给其它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对其处以1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①《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应当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②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从1997年起取消单独的外汇年检,由联合年检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财务、外汇、进出口
5、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联合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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