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

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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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一、申报资料1、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见附件一);2、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声明书(见附件二);3、双方转让(划拨)协议书;4、国资委的批文;5、转让双方有效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公证);6、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7、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8、转让双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复印件;9、转让方若持有《证券登记证明书》,需提交原件;若《证券登记证明书》遗失,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2、《上海证券报》任一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二、转让股份遇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符合相关条件1、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达10%(含10%)以上的,还应当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10%以下的需出具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转让的文件;3、外商企业(含三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境内国有股,受让方还须出具国家经贸委的核准文件及付款凭证;4、转让股数占总股本5%以下,须提供对《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转让协议书》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公证的公证书;5、股权变动达5%以上或持有公

3、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6、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的,应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或出具中国证监会豁免发出收购要约的批文。三、费用1、向转让双方分别收取1‰的手续费(按股票面值1元收取)和2‰的交易印花税(按成交金额收取)。交易印花税统一由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代扣代缴。注:涉及国有股权行政划转过户的,可通过深圳国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免交证

4、券交易印花税(深圳国税局联系电话:0755-83878783、83878785胡小姐)。划转股份在一亿股以下的,按过户股份面值的万分之一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手续费;超过一亿股部分,按股份面值的十万分之一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手续费。2、现金交费请在一楼中信银行柜台办理;转账交费,请划入下列账户: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行:深圳建行黄贝岭支行帐号:003002610041823四、特别注意事项:1、转让双方证券账户须提供换卡后“08xxxxxxxx”账户,若未更换,请更换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换卡有关事宜及受理换卡业务的机构名单见2002年3月1

5、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2、转让双方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名称、注册号)务必与其营业执照有关內容一致。如有必要,请事先向当地的开户代理机构查询。3、申请书、转让协议、声明书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4、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应当通过最近年度年检。5、出让方持有的《证券登记证明书》丢失,需先登报声明作废。五、办理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邮编----518031六、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联系人及电话钟无----(0755)25938017唐宝兰---

6、-(0755)25938019崔少杏-(0755)25938021王阳----(0755)25938020谢满娣—(0755)25938023传真-(0755)25987190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特别提示:按中国证监会最近通知,目前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且仅限于法人之间“一对一”转让,不得将股份拆散,不得通过公开拍卖(司法拍卖除外)或者其他公开征集受让人的形式进行。一、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时,提交以下资料1、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见附件一);2、非流通股股权协议转让声明书(见

7、附件二);3、双方转让协议书;4、协议转让双方出具由董事会(如没有设立董事会,公司主要负责人)全体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承诺函。承诺本次转让是依据双方达成协议进行,未采取公开拍卖(司法拍卖除外)或者其他公开征集受让人的形式;5、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协议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书,明确本次转让未以公开拍卖(司法拍卖除外)或者其他公开征集受让人的方式进行;6、信息公告(报刊);7、转让双方有效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公证);8、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9、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身

8、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0、转让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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