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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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思路: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为架构,结合我集团的实际情况和地税局召开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来安排我们今年企业的所得税汇算工作。第一部分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一、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存在的问题:通过我们平时的纳税自查,发现普遍存在用以前年度的发票入账的问题,而以前年度的发票证明该费用是发生在以前年度,如果在当期入账,就不符合税收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以前年度的发票就属于调增的对象。但是由于发票传递本身有一个时间问题,所以经过咨

2、询市地税局,市地税局的答复是凡是重要发票都必须在当年入账,因此各公司必须要严格抬头,能尽量入账的都必须在当年入账,最迟必须在下年度一月份入账,这样,还有争取的余地,否则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存在的问题:1、有些公司在“营业费用”中设了一个“分公司费用”,这是与“相关性原则”不符合的,因为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所以其发生的费用不应该在本部报销。建议:另设一个比如“市

3、场部费用”“销售公司费用”等。2、通讯费问题:通讯工具的产权归属个人的通讯费,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已经列支的,要进行调增。3、汽车折旧问题:汽车产权不属于本单位,无论是否由本单位,一律不得在本单位计提折旧,否则,要进行调增。(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二、严格划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的范围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虽然税法这样规定,但是税法作为税收优惠又给予了纳税人一个政策:即纳税人购买的科研设备,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报税务机关批准

4、后,一次性在所得税前列支。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一)贿赂等非法支出这种支出一般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也不被税务局定义为这种性质,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注意视同销售的五大行为: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比如在建工程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五种视同行为,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要按照市场价格、近期价格、和组成计税价格的顺序计提销项税额,在所得税处理上一般按照1

5、0%的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这是要调增的;但这要与违反经济合同所支付的违约金以及向银行延期还款的罚款及滞纳金等经济惩罚相区别;(三)新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八大准备中只有坏账准备在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所得税前扣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税法中的坏账准备与会计上的坏账准备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区别在于:第一、两者的计提范围不同。税法中的坏账准备是按照购销活动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与应收票两者之和计提的(非购销活动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而会计是按照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两者之和计提的;第二、计提的比例不同,税法是

6、按照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两者之和的千分之五在税前列支,而会计则是根据应收账款的账龄和性质由企业自己克确定计提比例;第三、计提的标准不同,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账款不能计提坏账准备,而会计则只是规定,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账款不能全额 坏账准备,另外会计还规定,对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税法对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能否计提坏账准备没有明确的规定。(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有扣除标准的有下列几项:项目计提比例计提依据广告费2%,家电、通信、软件、房地产等十大行业可以按8%主营业务收入

7、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业务宣传费5‰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业务招待费1500万元以下的按5‰,1500万元以上的按3‰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坏账准备5‰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之和第二部分 成本和费用关于现金折扣入财务费用的问题:根据国税函发]1997]47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因此,2001年包装公司给予股份公司的扣点在财务费用中列支,被税务局查补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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