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398309
大小:26.51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1-12
《xx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根据《合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合政[1998]119号)、《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合财预[1999]1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机关、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由市财政局编制,各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各部门、单位编制。 第四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综合财政预算时,应将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预算分解到具体货物、工程或服务等,并在市财政局批复年度单
2、位预算后,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单位采购预算)于财政预算批复下达后2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市财
3、政局对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向各部门、单位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方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的,由财政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自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在批复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时,应确定各种采购项目的执行方式。 第九条财政部门确定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集中采购项目,以每年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门槛价”(指单项采购金额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的限额标准)为依
4、据。 第十条各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对集中采购的部分,必须编制季度政府采购清单,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季度政府采购清单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采购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主要规格型号、特殊要求、物品参考单价的合理性等。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汇总的本部门季度政府采购清单(附所属单位采购清单)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对各部门报来的季度政府采购清单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季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
5、实施,同时抄各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三条同一年度内,各部门、单位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进行两次以上的采购,不得化整为零。 第十四条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在组织实施采购计划前,与使用单位就采购项目的具体标准、规格型号及其他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登记、核实、确认,如有异议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将季度政府采购清单报出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在该项目采购前20天向市财政局提交正式书面调整报告,详细报告调整的理由,经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如无特殊情况,季度政府采购清单一经报出,不得调整。 第十六条
6、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凡确定为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统一核算管理。属于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资金不再拨给部门或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拨入政府采购专户;属于单位其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5日内将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专户。在每次采购合同签订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和采购进度将资金直接拨给供应商。 第十七条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凡确定为分散采购项目的资金,拨款及支付渠道按原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各主管部门要做好所属各单位采购预算的管理工作,建
7、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的有关采购预算(含季度采购清单)的报送、审核、下达以及所属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等制度。做好与市财政局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管理上的衔接。 第十九条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各部门、单位对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对采购预算或采购项目进行调整的,应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经批准追加、追减预算,其中属于
8、政府采购范围的,财政部门应同时追加、追减有关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三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实施,需结转下年的,应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理由,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各主管部门、单位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