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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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稽核(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稽核监督,规范内部稽核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保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审计准则,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稽核(审计)制度是集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经常性的稽核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集团及附属公司守法经营,保证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办事处和各级附属公司。本制度所称“集团”是指广东控股有限公司;“附属公司”是指集团持股超过50%或控制其董事会的公司;“二级公司”是指由集团控股的二级公司。第二章稽核机构和人员第四条集团设立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在集团董事会领导下独立行

2、使稽核(审计)监督权,负责对集团本部及各附属公司的经营管理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核查,对二、三级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轮休稽核。第五条稽核监察部向集团董事长、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二级公司应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稽核部(审计部),稽核人员行政上隶属二级公司,业务主要受集团稽核监察部领导,向二级公司董事会、集团稽核监察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稽核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严肃、谦虚、谨慎地执行稽核任务,秉公维护公司权益。第一条稽核人员必须严守公司机密,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3、。第二条稽核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第三条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若与被稽核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被稽核单位或个人也有权申请稽核人员回避。具体回避的事项,由稽核监察部决定。第三章稽核部门职责第四条集团稽核监察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禁令对集团本部、办事处和附属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稽核:(一)依法经营和贯彻执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二)财务计划、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三)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五)基建工程项目的审批、招标、和预算、决算情况;(六

4、)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履行情况;(七)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股东权益的安全性、完整性;(八)离任审计;(九)轮休稽核;(十)集团董事会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第五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第六条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浪费、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七条及时向集团董事会汇报稽核中发现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第一条将稽核情况、评价、意见、建议等以“稽核报告”的形式呈报集团董事会和稽核监察委员会,抄送相关二级公司董事会。第二条进行后续稽核,对被稽核单位落实“稽核报告”提出的建议、措施和董事

5、会指示的情况进行跟进检查、监督。第四章稽核部门权限第三条集团稽核监察部有以下权限:(一)核查被稽核单位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各类单证、契证、经济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办公会议决议、工作总结等资料;(二)要求提供年度财务计划或预算,基建工程的审批文件、预算和决算,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审批文件及有关资料;(三)检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实物财产的保管、使用情况;(四)检查空白业务单证如保险单、销售发票等保管和使用情况;(五)向与稽核事项有关的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进行调查、取证。若有需要,可要求被调查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递交与口述情况相应的书面材料;(

6、六)对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投资项目、重要的客户等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第四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的单位及有关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和稽核监察委员会审定。第五条监督被稽核单位执行经集团董事会或其稽核监察委员会审议“稽核报告”的有关决议、决定,及其确认或同意“稽核报告”提出的有关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第四章稽核方式第一条稽核可采用预告稽核或突击稽核。第二条集团稽核监察部定期、不定期对稽核单位进行例行稽核和专向稽核。“例行稽核”是指对被稽核单位遵守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以及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专项稽核”是指根据需要对被稽核单位某一方面存在的问题进

7、行稽核。第三条稽核采用就地稽核和报送稽核。除后续稽核可被实际情况采用报送稽核方式外,其他稽核工作一般采用就地稽核。第五章稽核工作基本程序第四条集团稽核监察部根据集团董事会或其稽核监察委员会的授权和部门职责开展稽核(审计)工作。第五条实施稽核前,稽核监察部门应组织好稽核力量,成立稽核小组。如自身稽核力量不足,可与有关部门协商,联合组织稽核力量。稽核小组负责人应由稽核部门人员承担。第六条,稽核监察部应在稽核人员进驻被稽核单位3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突击稽核除外),被稽核单位在接通知后应准备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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