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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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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州)、县(市)规划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除工业管线以外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
2、、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第四条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安全运营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11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管廊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管廊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城市地面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合理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
3、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的投入,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综合管廊。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综合管廊领域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综合管廊产业化发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综合管廊,并有权制止和向公安机关、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举报损毁、侵占、破坏综合管廊的行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并组织实施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综合管廊工程规划期限应当与
4、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11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纳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布局。编制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当听取土地、道路、人防、轨道交通、油气管道、工程管线等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编制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及长远发展,为综合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当包括建设区域、系统布局、建设规模、入廊管线、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建设时序等内容。第十二条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并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使用年限为一百年。综合管廊断面应当保
5、证所在区域规划纳入综合管廊管线的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综合管廊配套建设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应当保证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第十三条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规划和设计资质。第十四条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当按照编制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的规定每五年进行一次修订,或者根据城市规划和重要地下管线规划的修改进行调整。11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地铁建设、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
6、安排综合管廊建设。第十六条综合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鼓励综合管廊主体采用预制拼装技术,促进结构构件标准化建设。第十七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综合管廊主管部门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制定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的安排进行建设。第十八条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鼓励综合管廊工程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第十九条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可以将全过
7、程的项目管理委托设计、工程监理等企业实施;具有相应数量注册执业人员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或者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时,可以不再另行委托监理。第二十条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1(一)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材料;(二)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有关警示标志;(三)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四)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实施的综合管廊工程项目材料,并提供给综合管廊建设单位。第二十一条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综合管廊工程管
8、线排迁工作。工程建设区域存在废弃管线的,废弃管线所属单位应当将废弃管线予以拆除,并向当地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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