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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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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付款授权书委托人:(下称委托人)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免填)付款代理人:银行(下称付款代理人)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保证公用事业收费工作顺利进行,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委托人授权付款代理人办理下列事务:一、委托人以其在银行行号为开立的账户(户名为、账号为)作为代缴住房公积金费至公用事业收费单位(户名为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仓分中心、账号为534601040022444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合同号为3051003999492100000000000
2、000的指定账户(下称指定账户),授权付款代理人使用定期借记业务方式从指定账户划款用于支付上述费用,付款代理人无须事先通知委托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二、委托人应在其指定账户保留足够的余额,因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上述费用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行政纠纷和违约责任全部由委托人承担。三、付款代理人根据公用事业收费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传来的收费通知在委托人指定账户上进行代扣。委托人所需发票由公用事业收费单位提供。四、委托人对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如有异议可到公用事业收费单位查询。五、委托人若决定终止委托,应携带本委托书原件2/2及书面
3、终止委托申请书(单位需加盖预留印鉴)到付款代理人营业机构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并告知公用事业收费单位作好相应终止或变更手续。因委托人未告知原因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行政纠纷和违约责任全部由委托人承担。六、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委托人、付款代理人、公积金中心各执一份。七、起始扣款日期为年月日,以后每月日为托收扣款日,如遇节假日则提早到之前的第一个工作日扣款。委托方须于扣款日之前2个工作日内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承办银行办妥人员变更、金额核对等缴存手续,如因此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委托方责任自负。八、本委托书自委托人签章、约定扣款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终止委
4、托之日的次月起失效。委托人公章付款银行委托人付款帐户预留印鉴章业务专用章:年月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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