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注册登记如何运用实质性审查

浅谈注册登记如何运用实质性审查

ID:6385008

大小:27.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1-12

浅谈注册登记如何运用实质性审查_第1页
浅谈注册登记如何运用实质性审查_第2页
浅谈注册登记如何运用实质性审查_第3页
浅谈注册登记如何运用实质性审查_第4页
资源描述:

《浅谈注册登记如何运用实质性审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谈注册登记如何运用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的一种审查方式。工商登记机关实质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授予申请人营业执照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等。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来,工商登记机关对实质性审查重视和运用不够,导致有的登记部门被企业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投诉,有的被诉讼到法院,影响了工商部门的执法形象。如何科学地运用注册登记的实质性审查,提高登记注册人员的执法水平,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好,是我们登记注册人员应该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2、一、企业注册登记运用实质性审查的现状对申请人申请的登记事项把握不准或遇特殊情况时,注册登记人员不能很好地运用实质性审查来决定是否登记注册。1、企业注册登记人员对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是否需要前置审批把握不准。一种情况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登记前置审批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进行设定,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目录》只能供注册登记人员参考。另一种情况是地方政府对于某些行业限制发展或禁止发展的规定,是不是登记注册的前置。2、申请人办照手续齐全,利害关系人提出了异议。一方面是工商部门不发照,申请人告你不作为。另一方面是工商部门发了照,利害关系人告你乱作为,注册登记人员

3、左右为难。二、注册登记机关如何运用实质性审查关于实质性审查的范围。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应将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作为主要内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应扩大实质性审查的范围,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以及经营条件已通过前置审批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申请材料存在以下情形申请人又无法作出解释的,应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是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怀疑的;二是申请材料有涂改的;三是申请人资格有问题的;四是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形式、内容、印章、有效期与法律法规和日常掌握情况不符的;五是可能涉及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六是其他应该进行实质性审查事项。  关于实质性审查的方式。注册登记机关可以依

4、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决定采用何种方式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协助证实方式。注册登记人员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嫌疑时,申请人又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可以对其申请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注册登记机关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或部门协助核实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比如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文件有涂改的迹象,可以函告出据证件、文件的行政机关(或部门)协助核实其证件、文件的真实性。  2、实地察看方式。注册登记人员对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实地核查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范围是否与场地相适应。根据《

5、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并填写《实质性审查报告》。3、举行听证方式。为了保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听取重大利益关系人的意见,给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以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注册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听证程序举行听证。比如申请人申请发照的手续齐全,周围居民又投诉扰民的,注册登记机关有必要先举行听证,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再做出登记注册决定。三、案例分析北京中检联合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检联)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曲某。2006年12月7日,中检联中心一股东田某向东城工商分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韩某,住所也由原来的朝阳区变更为东城区,

6、并提供了《会议决议》等相关变更资料。东城工商分局经审查,核准变更登记。此后,以曲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中检联中心向东城工商分局举报,请求撤销变更登记行为。因此,东城工商分局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经鉴定证实,《会议决议》上的其他股东签字及加盖的“中检联中心”印章均为仿冒,属于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登记材料,骗取变更登记的行为。2006年12月18日,东城工商分局作出撤销北京中检联合质量认证中心变更定代表人和住所的行政许可决定。韩某对此不服,将东城工商分局诉至法院,认为东城工商局认定其提供虚假登记材料骗取变更登记的事实证据不足,且导致其丧失了法定代表人资格,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此项

7、决定,同时判令中检联中心另行选定法定代表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作为申请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田某作为中检联中心的股东及申请变更的委托代理人,均负有向企业登记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法定义务。二人应当对《会议决议》上加盖的公章及签字是否真实、有效明确知悉,在企业登记机关已经明确告知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情况下,仍提交上述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已经构成提供虚假登记材料,骗取变更登记。东城工商分局作出的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