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ID:6382089

大小:31.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1-12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_第1页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_第2页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_第3页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发布单位】80602【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日期】1997-11-05【生效日期】1997-12-01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10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

2、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

3、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邮电、土地、卫生、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不得进行建设。

4、 第七条 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二)村庄和集镇的位置、规划区界线及其建设用地规模;  (三)村庄和集镇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发展规模;  (四)村庄和集镇、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的总体安排;  (五)主要非农生产用地的分布;  (六)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八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必须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二)各项建

5、设用地规模、布局及发展方向;  (三)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等公用设施安排;  (四)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灾等工程的安排;  (五)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景观的建设要求;  (六)近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地段和重点建筑的布置。 第九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规划期限分别为:中远期10年至20年,近期3年至5年。 第十条 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6、村庄的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一条 报请审批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附有送审报告、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  县人民政府收到送审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应当不少于50户。50户以下的村庄和零散户,应当逐步集中。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必须控制现

7、有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设住宅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建设住宅申请,讨论通过的,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及本地的有关规定,审核建房条件,确定建房的具体地点和用地范围,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选址方案进

8、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五)村民凭《意见书》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含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设住宅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建设住宅申请,讨论通过的,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批;  (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