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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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规定现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其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国税局)负责对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二、北京市发票(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种类、联次、内容及其使用范围由北京市国税局负责确定。三、北京市发票的内容应具备《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基本内容,发票上方中央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发票的字轨由三部分组成:1、印制年度。2、联次代号。

2、北京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用甲、乙、丙…分别表示一式二联、三联、四联…发票,单位自印发票分别用A、B、C…表示一式二联、三联、四联…发票,固定面值票据用“固”字表示联次。3、印制批次。用1、2、3…自然数表示。发票的基本联次,第一联存根联为红色、第二联发票联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为黑色。四、单位自印发票的发票名称第一行“——(单位全称)销售产品或销售商品或修理修配专用发票”均使用3号楷体字,第二行该联次的用途均使用2号楷体字。五、北京市发票的防伪措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进行。即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使用专用有色萤光油墨套印发

3、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除此外,还在金额栏内使用防伪油墨套印古币暗徽。涂碳、无碳发票原则上必须使用有色萤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并使用防伪油墨在金额栏内套印古币暗徽。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指定、管理发票承印厂。承印厂所在地国税局配合市国税局对承印厂进行管理。经指定的发票承印厂由北京市国税局核发其《发票准印证》。发票承印厂印制发票应根据《发票办法》建立印制发票的生产责任、保密、质量检验、保管等制度。北京市国税局将定期对发票承印厂进行检查并每年进行年检。七、纳税人领购发票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新办税务登记的购票单位1.纳税人领取

4、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发票审批单》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并购买《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2.所在地税务机关专办人员根据其经营范围,严格核定其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本数,并在《发票领购簿上》填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购。3.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代码章、购票人员身份证(非本市人员购买发票的,除携带本人身份证外,还应携带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在京准住证)及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指定的其他证件或资料,到指定的发票供应处领购发票。(二)原有纳税单位领购发

5、票,按前款第3项程序办理。八、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手续1.对发票使用数量大或经营业务特殊的单位,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行印制发票。审批单位自印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其一年的用量。单位自印发票的式样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但必须具备《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内容,发票使用单位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证》上的单位全称相符,每次印制的发票字轨号码必须衔接。单位每次印制发票时,须持《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式样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凭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核发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指定印刷厂按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需要在发票

6、上套印本单位印章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套印。2.外地单位来京印制发票需持其所在地税务局的批准印制发票申请到发票承印厂所在地国税局备案后方可到承印厂印制。九、商业、服务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收取小额服务费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时,不得拒绝开票,更不得以内部销货结算凭证代替发票向消费者开具。十、本市发票只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或申请填开零份发票。十一、对未领取税务

7、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需开具发票的,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零份发票并按规定纳税。申请开具零份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的证件(证明),或由税务机关对成交双方的货物、应税劳务进行验证。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税款额,属免税项目的,须在发票上注明“免税”字样。十二、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启用整本发票前应逐联检查,发现缺号、缺联的,应将整本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后处理。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书前用“¥”符号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

8、“⊗”符号封顶。十三、发票在开具时应加盖使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没有或对外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由市国税局确定,中间刻制使用单位的税务登记号。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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