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发放工资各地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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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期发放工资各地税前扣除政策汇总二、地方政策⑴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青国税发[2010]9号)⑵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函[2010]20号)⑶辽宁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⑷天津的规定(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⑸苏州的规定(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⑹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

2、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⑺河北地税的规定(冀地税函〔2009〕9号)⑻吉林的规定(吉地税发[2009]51号)(吉国税发〔2009〕65号)(9)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9]18号)⑽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⑾北京的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⑿河南的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

3、答)(13)福州的规定(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14)四川的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青岛规定:⑴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青国税发[2010]9号)24、企业在2009年发放2008年欠发的10-12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

4、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工资薪金。但企业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已计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则可在汇缴年度扣除。青地税函[201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1-05(九)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

5、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青国税发[2010]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发文日期:2010-05-05⑵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函[2010]20号)1、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

6、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

7、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甬地税一函[2010]20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发文时间:2011-1-5⑶辽宁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七)上一年度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工资、“五险一金”及类似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在汇

8、算清缴期结束前支付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3-3(二)工资薪金扣除时间问题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辽地税函〔2009〕2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成文日期: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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