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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1
《工行粤秀支行新址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承包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各方的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项目概况(一)工程名称:广州市越秀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工程(二)工程地点:广州市东华西路永胜街51号首层至三层(三)施工内容及做法:业务办公用房装修改造,消防工程等,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第二条工期工期定为75天(日历天)。工程年月日开工,实际开工期以监理签
2、发开工令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三条工程造价和付款方式(一)工程造价预算元(大写:)(二)付款方式拨款条件拨款金额(元)备注施工单位进场30%完成工程进度50%20%工程完工30%工程竣工验收结算15%按财政审核金额保修期满5%保修期两年15(三)投标文件内确定的工程造价由乙方包材料(甲方采购的材料除外)、包人工、包管理、包验收以完成图纸范围内施工。(四)工程的施工水电费用由乙方支付。(五)工程的文明安全施工措施费在项目综合单价内包干,不作调整;单价措施项目按对应投标金额包干,不作调整。(六)工程的拆除按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拆除全项目
3、对新建工程造成影响的原有装修。不得以拆除项目增加、二次搬运及转运、清运运距增加等理由增加拆除费用。(七)工程报价清单中填入的单价或费用应为完全综合单价。所谓完全综合单价应被理解为单价或费用已包含投标人为完成本招标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含材料检测费)、机械、管理费、报建费、规费、税金、保修、保险、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及其它措施费、劳保基金以及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等。结算不另行单独增加以上内容的间接费用。(八)如果实际施工过程取消或减少了投标文件内的项目,则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按投标书确定的项目综合单价标准相应减少工程款。如果实际施工过程
4、增加投标文件内项目工程量或者投标文件中没有的项目,需监理单位以及甲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施工。结算时项目工程量变化在投标清单的±5%以内不作调整,超过±5%以外工程量的按投标书确定的项目综合单价增加或核减工程款,投标清单以外的项目价款由双方根据当时市场造价另行协商并经过造价审核单位审核再确定,确定的价款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支付给乙方。第四条材料供应15(一)甲方提供的材料由甲方按工程进度采购供应至工程地点。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二)1项约定报告甲方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包括规格、数量等)并负责甲方所提供材料的接收和保管。甲方供料的损
5、耗不得超过《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中的损耗率,超出损耗部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二)暂定材料单价是指主材的暂定价,主材价格按工行广东营业部日后核定的价格调整,多除少补。有暂定价的材料均需征得工行广东营业部同意认可、确定价格后方可定购。(三)乙方根据投标书要求按工程进度将由乙方负责的装饰材料采购供应至工程地点工地现场,配合工程进度。(四)乙方材料设备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如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材料质量有异议则先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由持有异议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并由采购方重新
6、采购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第五条工程质量和保修期(一)本工程以施工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国家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无条件负责返工直至合格,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工期按返工后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15(一)天花板预留活动的防火、安全检查进出口。设计及施工中均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损坏房屋承重构件,保证房屋的承受能力。
7、如对原设计承重有疑义,需及时书面向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房屋承重检查申请。(二)保修期为贰年,自竣工日起计。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在甲方通知后两天内进行检修,经双方确定,属乙方提供的材料质量或施工质量问题的,乙方须在七天内进行修复,有关施工费和材料费由乙方承担;属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由甲方负责修复,有关费用由甲方负责。如对何方造成质量问题有争议,以质监部门的检测鉴定报告为准,检测费用由造成质量问题方负担。第六条质量检查和返工(一)乙方应认真按照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检验工程
8、质量。如果甲方发现工程上存在问题应通知乙方纠正,乙方应予纠正。双方有争议的,提交质监部门检测鉴定,检测费用由造成质量问题方负担。(二)鉴定不符合标准的,甲方应当将鉴定结果书面通知乙方(视为甲方第一次通知),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三天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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