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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鹏新区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来源:大鹏新区政府发布时间:2014-06-0812:18:12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引导社区经济科学发展,大力推动“三岛一区”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统筹设立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全面推动新区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构建招商引资体系 第一条 建立项目准入评估体系。按照新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引进项目,提高引资质量,健全土地使用、投资规模、
2、产出效益、环境影响等综合评估机制。着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旅游业、高端服务业和海洋经济相关鼓励类产业。 第二条 建立重大产业项目引资目标责任制和激励制度。对经新区认定的中介机构为新引进符合新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且达到规模以上的产业项目,产业项目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 第三条 建立总部企业落户及发展激励制度,大力发展生态生物、生命健康、休闲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具有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的企业总部,推动产业发
3、展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 二、创新资源配置体系 第四条 鼓励创建特色工业园区。对获得认定为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的园区,按其获得市财政补贴额度的50%给予资助。其中,单个园区规划费用扶持上限为15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费用扶持上限为150万元。 第五条 对经新区认定且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对其租用的总部办公用房,首三年给予房租扶持,采用事后报销制,按实际租金50%,对租赁面积在1000㎡以下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2元予以扶持。 第六条 把总部企业人才列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对象,实施人
4、才“安居”工程,以创新保障性住房制度为重点,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的住房问题。 三、扶持企业培育体系 第七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定期召开银企座谈会,有针对性的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誉良好、技术先进、有发展前景、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和项目。新区中小企业经新区认定的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信用担保,给予新区中小企业所产生的手续费50%支持,单笔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额所产生利息3%的贴息扶持,单个企业每年的贴息上限为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积极拓展内销业务。
5、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跟踪管理服务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创立内销品牌,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比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市场开拓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帮助企业积极开拓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市政府安排的各类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扶持。鼓励企业自行参加全国性经贸科技类展会、省级以上专业展会以及境外展会。每家企业每次参展的展位费扶持额上限为2万元,全年扶持总额上限为10万元。 第十条 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对
6、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扶持,上限为30万元;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扶持,上限为80万元;对已上市的企业,给予45万元的扶持。单个企业的扶持上限为155万元。 第十一条 经新区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总部企业,其产业符合新区产业调整和产业导向名录,新区在资金、人才、用地、周边配套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承诺在新区经营五年以上,综合考虑其对新区财力的贡献情况,经评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的落户补助。从认定当
7、年起连续3年给予资金支持,按其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20%总额分年度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人民币,连同落户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附则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经济服务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审批认定等工作,并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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