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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津金城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暂行)-会签版-2016.4.6》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天津金城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津金城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为规范同业投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40号)等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投资业务,是我行以自有资金投资于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托受益权、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资产的行为。上述非
2、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第三条本质上属于为满足资产负债管理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由总行另行发文规定。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我—8—行同业投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全行同业投资业务战略规划、业务目标;(二)负责会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同业投资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三)负责审查同业投资
3、业务交易方案的合规性及合理性;(四)负责会同风险管理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同业投资业务准入风险指引;(五)负责全行同业投资业务系统营销、组织推动和业务管理工作;(六)负责同业投资业务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七)负责同业投资业务创新产品的开发与设计,以及与其他相关业务的对接工作;(八)对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的同业投资业务,负责牵头落实各项批复要求,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相关协议文本的谈判、修订及签署;(九)负责根据监管机构相关政策和金融同业业务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同业投资市场信息及营销指导意见;(十)负责监
4、督和指导事业部做好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全行同业投资业务进行统计汇总和报告;(十一)负责组织对全行同业投资业务进行督导,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与检查,并组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五条事业部是我行同业投资业务的发起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8—(一)负责客户营销、项目调查、发起报批等。(二)提交总行投资银行部同业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形成调查报告提交风险管理部审查;(三)负责投资后会同授信管理部对实际用款人进行检查和监测,同业投资业务到期前应提前通知客户做好兑付资金的准备工作,并按照我行授信管
5、理制度提交投后风险检查报告。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管理职责为:(一)负责配合总行投资银行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同业投资业务的规章制度;(二)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负责同业投资业务风险政策(包括信用风险政策、市场风险政策等)的制定及组织实施;(三)负责同业投资业务进行风险初步审查,对通过初审的同业投资业务上报总行信贷风险审批委员会审批。第七条总行信贷风险审批委员会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的审议及审批。第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同业投资业务的风险资产计量规则和资金成本定价依据。第九条总行公司银行
6、部协助总行投资银行部对战略客户相关的同业投资业务给予必要的营销支持和指导,会同总行投资银行部核定同业投资业务限额。第十条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建立同业投资业务放款系统,负责督促事业部落实同业投资—8—业务贷后管理、风险监控以及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工作;开展同业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和存续期跟踪检查工作。第十一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同业投资业务涉及的法律事务,对交易结构合规性及相关法律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以及受理并解答同业投资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负责同业投资业务有关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内控制度的合规性
7、审核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对该类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第十二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制定同业投资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并负责同业投资业务会计核算的管理、督导和检查工作。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三条总体管理原则(一)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即同业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应以项目为单位,根据具体项目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以及实质风险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项目个案审批;(二)实行总量平衡管理,即对同业投资业务的规模、类别和会计科目归属等进行总量控制,对单一企业同业投资存续规模严格执行贷款(含
8、非标资产)集中度不超过监管标准的规定,保持业务总量和其他业务协调发展,实现项下各类型业务、各相关会计科目合理分布、可持续发展;(三)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8—的要求,保证同业投资业务的收益要覆盖预期和非预期风险损失、风险资产计量、经济资本占用等风险成本并尽量实现最大化。第十四条交易对手准入。同业投资业务交易对手应选择资质优良、与我行有良好交易记录的同业金融机构。交易对手准入标准参照我行《同业投资业务合作机构准入指引》。第十五条产品定价与期限管理。产品价格由事业部、总行投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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