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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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主办券商执业工作质量,督促主办券商勤勉尽责,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是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以主办券商各项业务出现的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为基础,结合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主办券商对全国股转系统发展的贡献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主

2、办券商执业质量进行的评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股转公司已取得推荐、经纪或做市业务备案函的所有主办券商。第四条全国股转公司组织实施16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监督。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一条主办券商的评价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一)月度公示。全国股转公司于每月10日前,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示主办券商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四类业务执业质量情况。(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与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评价

3、的周期保持一致。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8月31日前,按照综合点值、扣点原则和加点原则,确定主办券商上年的评价点值,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分档,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示所有主办券商分档结果。第二条主办券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后的5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全国股转公司应于15个转让日完成复议,并将结果反馈主办券商。主办券商或相关方提供、补正复议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复议期。经复核确需调整主办券商评价结果的,全国股转公司在结果反馈后3个转让日内公布该主办券商更正后的评价结果。第三章评价指标16第一条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指标包括执业质

4、量负面行为记录、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对市场发展的贡献以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第二条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是指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等执业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而出现的工作质量低或不规范但尚未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一)推荐挂牌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在尽职调查、申报文件质量、信息披露、股份登记、内核及质量控制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二)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日常业务(如权益变动公告、限售/解除限售、暂停/恢复转让、权益分派等)、并购重

5、组、股票发行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三)交易管理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开展经纪业务和做市业务过程中在风险揭示、交易监控、做市报价、做市资金及股票管理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四)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在业务备案、信息披露、人员资质、配合提交有关数据及报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活动中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具体评价指标内容见本办法附表1。第三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是指主办券商及其业务人员因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而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16,及在从事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业务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被

6、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第一条对市场发展的贡献是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在推荐、做市、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业务方面市场份额占比及业务开展质量排名靠前的情况。第二条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是指主办券商在持续合规经营方面表现突出及其他由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情况。第四章评价方法第一节计值方法第三条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的基础上,计算各主办券商下列四类指标数值:“推荐挂牌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推荐挂牌企业家数”、“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交易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做市企业家数”、“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

7、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第四条设定无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的主办券商基准点值为100点。其中,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四类业务按一定权重计算业务基准点值。有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的主办券商,按照第十二条计算四类指标数值的排名区间情况,按照给定区间系数乘以各业务基准点值,分别计算各主办券商单项业务的点值,加总后得出主办券商综合点值。16执业质量评价指标构成、相关业务权重及区间系数等具体评值标准见附表2。第一条全国股转公司可根据市场变化在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对附表1和附表2中的评价指标、相关业务权重及区间系数等具体评值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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