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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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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浙大发研〔2005〕123号)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第一章新生入学第一条研究生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以及“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新生报到单”内容,办妥各项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研究生新生,应当
2、事先书面向研究生院管理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为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符合入学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因病或因其他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或在新生复查期限内发现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报到期限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在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要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因病保留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本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在征得所
3、在学院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交研究生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学年。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保留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期的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申请表”,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防保部门核准),经学院同意及研究生院管理部门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4、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学时间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直接攻博及提前攻博研究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病愈后可视本人具体情况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申请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第四条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校要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由各学院复查新生的入学资格、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并检查新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由校医院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对复查合格的新生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为其注册,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含保留入学资格)者,由研究生院管理
5、部门根据报到与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核决定,常务副院长签发文件后执行。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户口和人事档案一律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第二章注册、考勤与请假第五条研究生每年注册2次,在春季学期开学和秋季学期开学时,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按学校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已结束,导师确认其当学期回原工作单位进行科研和论文工作的,应当在开学后1个月内到校注册并
6、与导师交流研究工作情况。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请假单”),批准后方为有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2周的,视为自动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交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妥相关手续后再予注册。第六条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截止后,各学院应当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在注册当学期结束前将确认需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提交给研究生院管理部门。第七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
7、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八条研究生因私请假应当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批准方有效。请假1周以内(含1周)由导师批准;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经导师同意,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单留存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除课题研究需要外,自行联系的实习视为因私行为,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等方式请假,回校后应当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8、第九条研究生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出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属于公派出国,具体手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在研究生院培养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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