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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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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节部位(岗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备件库、器材库、工具间防火管理制度第二条各车间(科室)、班组小库房防火制度第三条仪表班防火制度第四条清洗、腐蚀间防火制度第五条木工房防火制度第六条汽车库(停车场)防火制度第七条办公室防火制度第八条档案室、资料室、描图室、打字室、图书室防火制度第九条计算机房防火制度第十条空调机房防火制度第十一条主电室、变电站防火制度第十二条清洁、绿化、浴室防火制度第十三条值班室防火制度第十四条乙炔瓶存放处防火制度第十五条氧气瓶存放处防火制度第十六条仪表室防火制度第十七条更衣室、休息室防火制度28 第十八条工会多功能厅防火制度第十九条电焊工岗位防火制度第二十条气焊工岗位防火制度第二十一条机加工(车、铣、刨、镗、磨)岗位防火制度第二十二条钳工岗位防火制度第二十三条电工岗位防火制度第二十四条食堂(售饭点)消防安全管理第二节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第三节动火证管理制度第四节电气防火管理制度第一条电气设备防火管理第二条电缆沟、电源线路和用电设备的防火管理第三条用电的防火安全管理第五节生产、施工、检修中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六节易燃、可燃液体及化学危险品防火管理制度第七节易燃建筑防火管理制度第八节煤气地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九节消防中控室防火管理制度第三章临时储存、保管、使用各种易燃溶液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第五章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制度第六章防火检查管理制度第七章火险隐患整改管理第八章火灾事故调查管理第九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管理28 第十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管理第十一章消防档案第一条公司、厂矿消防安全档案:第二条车间消防安全档案:第三条班组消防安全档案第十二章奖惩第十三章附则28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及《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简称: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所属单位、职工,以及在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施工、服务等活动的非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的单位和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各级领导、各专业部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全体职工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所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并确立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六条应当逐级确定各级、各部门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28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合营管理时,双方在订立合同、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产权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承包、承租单位必须服从产权单位管理,履行自身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节部位(岗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备件库、器材库、工具间防火管理制度(一)未经许可,无关人员禁止入内。(二)库内严禁吸烟、动火、住宿,要设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牌。(三)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贵重物品要与一般物品分开储存。(四)库内物品要符合“五距”标准:灯距:灯与物之间不小于50厘米;顶距:货与屋顶距离不小于50厘米;墙距:货与墙距不小于30厘米;柱距:货与屋柱距离10-20厘米;货距:货与货距离50-100厘米;(五)室内照明电灯,应安装防爆灯具,下班后要切断电源。(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夜间要进行巡视检查。(七)库内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保证灵敏有效。第二条各车间(科室)、班组小库房防火制度(一)库内严禁吸烟及明火。(二)库房内严禁堆放易燃物品。(三)库房内严禁乱拉临时线。28 (四)要保持库内清洁,及时清理易燃废物。(五)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不要在库房内存放。(六)每天下班前保管人员,要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无问题后关好门窗,切断电源,锁好门。第三条仪表班防火制度(一)所使用的各种易燃液体,要用专用铁箱存放在远离火源,热源的安全地点,设有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收好。(二)在放仪表,备件的小库房内严禁吸烟及动火。(三)凡地面铺有胶皮的房间内严禁吸烟。(四)对所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安装在易燃、易爆地区的仪表应选用防爆型的,对该地区的线路应经常检查,防止老化,短路。(六)对班组所属的灭火器材要设专人负责维护,要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第四条清洗、腐蚀间防火制度(一)所使用的化学易燃,易爆危险品应设专人妥善保管,存放量不要过多,互相抵触的化学药品要严格分开存放。(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用多少倒多少,用后将盖好,放回原处,使用后的废液要妥善处理或集中回收。(三)电器设备应装防爆式的,电闸设在门外。(四)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准和电器设备(如电炉,煤箱等)同时使用。(五)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设备。(六)室内严禁烟火。第五条木工房防火制度(一)室内严禁吸烟及明火。(二)取暖和熬胶火炉应设置在安全地点,设四面炉档,炉档附近不得堆放可燃物品。28 (三)电机是封闭式的(敞开式电机应设防护罩)电闸应接装闸箱(金属闸箱)。(四)碎料,刨花,锯末等易燃物品每班清扫一次,倒在指定安全地点,禁止在室内堆放。(五)电机,电闸等电器设备保持干燥,清洁。定期打扫,清除粉尘。电机,电闸附近严禁存放可燃物品。(六)酒精,油漆,汽油等易燃品应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七)室内禁止安装砂轮。(八)下班后要断电源,关窗锁门。(九)对灭火器材要妥善保护,存放位置要做到使用方便。第六条汽车库(停车场)防火制度(一)停车场必须有两个出口,不准闲人游逛、打闹。(二)车辆要按停车泊位停放整齐,车头朝出口处,车与车之间要有不小于一米的防火间距。(三)不准在停车场内动火,不准在车上充电。(四)不准在停车场内使用汽油、洗油清洗发动机等部件。(五)停车场内不准存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场内不准有易燃物,要经常打扫,保持干净。(六)汽车回场后,要清扫车辆,进行防火检查,防止留下火种。(七)停车场的防火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要有照明,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第七条办公室防火制度(一)办公室内不得存放与办公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如存有大量书刊、纸张等易燃物品,须采取防火安全措施。(二)对无用的废纸、文件和其它可燃物品要随时清除干净,需烧毁时要在安全地方进行,设专人看管,直到彻底熄灭后方可离去。(三)在室内吸烟,烟头、火柴棍不得随便乱扔,须放在烟灰缸内。(四)不准将易燃可燃物品靠近暖气,不准在暖气上烘烤衣物。28 (五)下班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火种后,切断电源,关窗锁门。(六)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做到会使用。第八条档案室、资料室、描图室、打字室、图书室防火制度(一)室内不得存放与办公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二)不准在室内吸烟或动用明火作业,下班后将电源切断,人走灯灭。(三)用过的废纸、无用文件和其它可燃物等,要随时清理。需要烧毁的要在安全地点进行,要有专人看管,直到彻底熄灭后方可离去。(四)每天下班前,室内要进行防火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锁门离去。(五)一旦发生火灾。要迅速扑救,及时抢出重要文件、档案资料。(六)室内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做到会使用。第九条计算机房防火制度(一)机房内严禁吸烟,并有明显标志。(二)机房内严禁存放化学易燃物品,如需用易燃液体擦洗机件时要有可靠措施,用后将剩余易燃液体放回存放部位。(三)机房内使用电烙铁要有金属支架,用后及时切断电源。(四)要定期对机房内的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电器设备用电不超负荷。(五)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机房,并不准将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带入机房。(六)机房内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七)机房工作人员要达到会使用、保养灭火器,会报火警。(八)下班时要有专人对机房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28 第十条空调机房防火制度(一)机房内严禁吸烟。(二)严禁在室内堆放易燃、可燃物。(三)不准乱拉临时线和无证动火。(四)要有专人负责灭火器的维护保养,确保有效好用。(五)值班人员要熟知报火警程序和会使用灭火器。(六)空调机应设置独立的过载保护装置,其保护动作电流应与空调机功率相匹配。第十一条主电室、变电站防火制度(一)值班电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二)非电工人员不得进入室内,禁止在室内会客,因工作需要进入,须持出入证。(三)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室内严禁吸烟。(四)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到保卫部门办理动火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必要时保卫部门人员到现场检查动火措施。(五)对电气设备、线路、开关、接头处要经常检查,每班至少对电缆沟巡查一次,做好记录。(六)室内的建筑物应完整、不漏雨、不漏油。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防引起短路造成事故。(七)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监视电压、电流、负荷运行情况的变化,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八)室内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第十二条清洁、绿化、浴室防火制度(一)严格执行公司防火规定管理制度。(二)及时清理各自所负责的区域卫生(包括杂物、枯枝落叶),不得在厂区内焚烧。如有特殊情况,要采取切实可行防火措施后,设专人负责,方可动火。但遇有大风严禁动火焚烧。28 (三)进入公司规定严禁烟火部位区域,严禁吸烟动火。(四)加强巡视防止火灾发生。(五)下班后如无倒班人员继续工作,要对室内进行防火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去。第十三条值班室防火制度(一)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将烟头随地乱扔。(三)值班人员要对室内的设备安全、防火、防盗、防破坏负责,严禁无关人员和闲杂人员进入。(四)要保持室内清洁、通风良好,严禁乱扔乱放杂物。(五)室内严禁存放汽油、洗油、柴油、油棉丝等易燃物品。第十四条乙炔瓶存放处防火制度(一)要远离火源,存放处不得漏雨,要保持干燥。(二)存放处采用对流通风,保持通风良好。(三)存放处周围严禁有易燃可燃物、杂草等。(四)存放处应安装防爆式电灯。电线装入管内,电闸安在外间,用毕要切断电源。(五)严禁吸烟、严禁明火照明和作业。存放处内禁止存放其它杂物、严禁和其它气体混存。(六)空、重瓶要分开存放,丙烷(乙炔)气瓶在搬运、使用中防止强列震动和撞击,同时要直立存放或搬运,不得横躺卧放,防止内部液体流出。(七)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做到防雨防晒防锈蚀。第十五条氧气瓶存放处防火制度(一)氧气瓶存放处严禁烟火,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并有专人管理。(二)周围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爆炸危险品不准与氧气瓶同在一处放置。(三)气瓶码放应保持直立,不准卧放。禁止在露天阳光下暴晒。28 (四)氧气瓶严禁与各种油类接触。(五)存放处照明灯具、通风降温设备必须采取防爆型,电气线路应做穿管保护。(六)存放处区域内严禁明火,如须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保卫部门批准后,落实措施方可动火作业。(七)存放处内禁止存放其它杂物、严禁和其它气体混存。(八)空、重瓶要分开存放,氧气瓶在搬运、使用中防止强列震动和撞击,同时要直立搬运,不得横躺卧放,防止内部液体流出。(九)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做到防雨防晒防锈蚀。第十六条仪表室防火制度(一)室内严禁吸烟,需动火时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落实措施。(二)室内保持整洁。严禁乱扔废布、棉丝、杂物,特别是严禁往电缆沟内乱扔杂物,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每班定期巡视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四)严格对出入本区域的人员进行盘查,闲人免进。(五)配备足够数量灭火器材。第十七条更衣室、休息室防火制度(一)下班后脱下的工作服、手套、皮鞋等要详细检查,无火种后再放入更衣箱内。(二)更衣箱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室内不准用明火烧东西。严禁把未熄灭的烟火装在衣服口袋内,严禁将引燃的衣物堆放在更衣箱内,以免引燃起火。(四)室内保持整洁,不准随地乱扔杂物。要将烟头熄灭后放在烟灰缸内,严禁乱扔。(五)严禁私接乱拉临时线,严禁使用大灯泡(不得超过60瓦),室内严禁使用电炉子。(六)下班前进行防火检查,确认无火种后,关灯关窗锁门。(七)停电时,到更衣箱内找东西,不准用明火照亮,以免火种掉入箱内引燃起火。更衣箱内严禁存放鞭炮。28 第十八条工会多功能厅防火制度(一)厅内禁止吸烟;(二)厅内严禁码放易燃易爆物品,报纸、废品等可燃物要及时清理。(三)电气设备由专人管理,用完后要切断电源,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四)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侵占疏散通道;(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更换,确保灵敏有效。第十九条电焊工岗位防火制度(一)电焊作业必须遵守公安部关于《电、气焊割防火安全基本要求》和市消防局《关于加强电、气焊割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及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电、气焊割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电焊机和电源要符合安全用电负荷要求,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三)了解被焊接物的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尤其对准备焊接的管道、容器内的残留物质(气态、液态、固态)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作业。(四)电焊作业完毕要切断电源,并进行现场防火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去。(五)严禁烟火的场所,禁止焊接操作,装过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容器,未经彻底洗涤处理、密封容器未开盖,禁止焊接作业。(六)焊把线要安装牢固,焊接操作要选择安全地点,清除四周(包括上下)一切易燃、可燃物,在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如现场易燃、可燃物难于清理,在采取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同时,要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并设专人监护。(七)电焊机地线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电焊、气焊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电、气焊管线不得捆在一起。28 (八)不得在煤气、氧气、油类等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管道、管网、管沟等危险区域内动火。如确需动火时,必须清理吹扫干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办理动火手续,经有关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在禁火区域内,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进行焊接作业。(九)电焊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电焊工操作证。作业时随身携带电焊工操作证和动火许可证。(十)电焊工有权拒绝无动火证和可能引起火灾的动火操作,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及部门说明原因。第二十条气焊工岗位防火制度(一)气焊、割作业必须遵守公安部关于《电、气焊割防火安全基本要求》及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电、气焊割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丙烷(乙炔)气瓶应直立使用,不得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搬动时防止强烈的震动和撞击。乙炔瓶不能放在高温设备附近,不得在日光下暴晒,应距火源10米以上。使用时应和氧气瓶保持10米以上距离。(三)了解被焊割物的性质及火灾危险性,尤其对准备焊接的管道、容器等内的残留物质(气态、液态、固态)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作业。(四)乙炔(丙烷)瓶与氧气瓶不得放在高压架空线下操作。乙炔(丙烷)瓶和氧气瓶的垂直上方禁止焊、割。(五)气焊、割作业完毕要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操作场所。(六)不得在煤气、氧气、油类等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管道、管网、管沟等危险区域内动火。如确需动火时,必须清理吹扫干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办理动火手续,经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在禁火区域内,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进行焊接作业。28 (七)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气焊工操作证。作业时须随身携带气焊工操作证和动火许可证。(八)气焊工有权拒绝无动火证和可能引起火灾的动火操作,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及部门说明原因。第二十一条机加工(车、铣、刨、镗、磨)岗位防火制度(一)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岗位。机床起动前,将四周易燃可燃物品清理干净,并认真检查电动机和照明线路,确认完好后,方可作业。(二)加工特殊工件需汽油、洗油等易燃液体时,严禁吸烟动火及可能打出火花的一切操作。(三)机床检修,使用易燃液体清洗零件时,用后的废油应及时清除,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得私自处理。(四)机床、砂轮周围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五)用过的油棉丝、油抹布等不得乱扔,应放在指定的铁筒内定期处理。(六)车间内经常保持清洁,下班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消除火源。第二十二条钳工岗位防火制度(一)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用汽油、洗油等易燃液体清洗零件时,10米以内严禁吸烟动火,严禁用铁刷子和铁器敲打物件。(三)用后的油布、油棉丝、废油不准乱扔乱倒,要妥善保管,定期收回处理。(四)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须有专人负责,落实各项动火措施后,方可动火。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要有专人看管,工作完后要将余火熄灭。(五)在禁火区域内动火,必须提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人随身携带动火证,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准动火。(六)下班前进行防火检查,无人继续工作的室内要切断电源,人走灯灭。28 第二十三条电工岗位防火制度(一)电工要严格执行供电部门规定的设备安装、值班运行、设备维修检修等规程。(二)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必须由正式电工进行,非电工人员不得进行。(三)对电气设备要经常检查,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电气设备必须接地线,使用移动电气设备时要有专人看管,用完后及时切断和拆除电源。(四)熔丝应按容量安装,严禁滥用铜丝、铁丝代替熔丝。(五)带电导线需要穿越墙壁、楼板、门窗或接近气、水管和两线交叉的地方,均应用绝缘套管隔离,电线接头必须用绝缘材料包好。(六)使用喷灯不准靠近易燃易爆物品。加强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完毕把工作场所清理干净,油类要妥善收藏,严禁与电器设备混在一起。(七)严禁使用纸类或其它可燃物品做灯罩或包在灯泡上,易燃易爆潮湿和腐蚀性较大的场地不准使用临时电源。(八)在电气设备顶上及附近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其它物品。(九)临时电源使用时间不准超过三天,超过三天应由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电工对所安装的临时电源线应经常检查,保证安全。(十)在储存易燃易爆液体、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室内)敷设照明线路时,应采用金属管和防爆型灯具,电源开关应设在屋外安全部位。(十一)在使用电烙铁时,严禁将电烙铁放在易燃可燃物上,用后及时断电。(十二)按要求每年定期检查防雷、避雷设施并进行测试,做好检查、测试记录。第二十四条食堂(售饭点)消防安全管理28 (一)食堂炉灶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煤气、液化气管道不得漏气,灶口距离结构要符合防火要求,有适当的防火间距。(二)食堂内电气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防绝缘不良,超过负荷引起火灾。(三)食堂用液化气罐,必须专人负责。熟知液化气的性质,使用时一定要严格执行操作规定。(四)如检查气管是否跑气时,严禁明火,先用肥皂水刷试气管,必要时使用检测仪器检查。(五)液化气瓶严禁撞击和在日光下暴晒。(六)液化气瓶距火炉不少于3米,气瓶不要靠近暖气。如有回火应立即关闭节门,不用火时,将所有节门都关好。(七)液化气与炉灶连接严禁用直通软管,软管不得过长,不能超过1米。(八)炼油或炸食品时(备有金属锅盖),要坚守岗位,严格控制油温,严防油温过高或油溢出引起火灾。(九)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第二节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第一条防火重点部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司级、厂级和车间级三级管理。每年复查、审定一次,做到“四有一及时”,即:有防火负责人、有健全的防火制度措施、有义务消防组织、有充足的消防器材;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第二条防火重点部位周围和其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应设立“严禁烟火”的警示标志。第三条重点防火部位,严禁烟火,凡涉及部位的动火(动用电、气焊、喷灯、点火烘烤等),必须严格审核,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动火完毕后,必须清理和熄灭火种,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去。第四条28 凡固定性用火部位要有专人负责,定出具体防火措施,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到保卫部门申请审核,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平时动火可不用到保卫部门办理动火申请。凡临时用火部位,必须选择安全地点,提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经单位主管领导在动火申请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到保卫部门审批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设专人看管,方可动火。第三节动火证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辖区内凡需要动用电、气焊切割、焊接,熬炼、烘烤、加热等非常年固定性明火作业,都需办理动火证。第二条动火证由班组、车间科室提出申请,并提出防火措施报保卫部门,保卫部门确认审查合格后签发动火证。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方可动火。第三条在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动用明火时,单位保卫部门人员必须到现场核实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签发动火证。第四条外单位在公司管辖的区域内动火,动火证除经本单位保卫部门签认外,还必需经公司保卫部门签认,并按要求落实防火措施。第五条动火作业只允许在动火证限定的工作项目、地点和时间内进行,动火证一事一批,当日有效。第四节电气防火管理制度第一条电气设备防火管理(一)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及线路周围不得堆放易燃和可燃物。(二)电气设备线路要安装合格的保险装置,不得超负荷运行。(三)电气设备线路要有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发现线路老化、绝缘性能降低、接触不良、发热等情况,要及时处理。(四)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周围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非生产用电设备须经公司生产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28 (五)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中区域等级选型使用,不得任意选用或更换。第二条电缆沟、电源线路和用电设备的防火管理 (一)电缆和电缆沟、电缆夹层要远离火源、热源及易着火部位。电缆沟、夹层出口及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挡板。在隔墙两侧1米范围内的电缆表面涂抹防火涂料,并包阻燃包带。(二)电缆沟,电缆夹层及电缆槽内的电缆要保持清洁、干燥。隧道内严禁烟火,必须动火时须经单位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后签发动火证。(三)室内外不得随意架设临时电源线路。经批准架设的临时电源线路,必须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并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到期及时拆除。(四)一般照明灯泡不准靠近可燃物。碘钨灯的照射方向距可燃物不得少于1米。第三条用电的防火安全管理(一)任何部位和工种未经生产部门批准不准使用非生产电器设备。(二)不准超负荷用电,严禁用铁丝勾搭电线。(三)电气设备接线要压实,线头要接实包牢。(四)各种易燃建筑内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规定。(五)使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电动设备时,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六)各种电闸箱内,不准存放易燃可燃物和杂物,各种配电盘、箱必须可靠接地。(七)各种电气设备要采取防雨和防雷措施。(八)电气设备的附近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九)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第五节生产、施工、检修中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28 第一条外单位来我公司施工、检修,须提前与公司签订防火安全协议。凡在公司任何部位动火均须由动火单位保卫部门办理动火申请,到公司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动火。公司施工配合人要对施工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负责。第二条公司人员施工、检修动火,须经车间、科室防火负责人在动火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到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动火。第三条动火申请书要一天一办,一事一办,当日有效。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申请书和电气焊操作证方可动火。第四条拉临时电源时,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用后要立即拆除。第五条使用汽油、洗油等易燃物品时,必须制定和落实防火防爆措施,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三公斤,用过的废油要回收到有盖的容器内,不准乱倒。第六节易燃、可燃液体及化学危险品防火管理制度保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发、运输、储存制度,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库内要安装防爆灯,有良好的通风,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第七节易燃建筑防火管理制度公司内不得随意支搭易燃建筑,确实需要搭建时,搭建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单位保卫部门,经保卫部门检查确认后,由公司主管领导签认报总公司保卫处审批。第八节煤气地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28 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凡在煤气地区及煤气管道动火必须到煤气防护站审批,再到保卫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经煤气检测无问题后,方可动火。第九节消防中控室防火管理制度第一条消防中控室必须昼夜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第二条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消防技能。第三条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第四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第三章临时储存、保管、使用各种易燃溶液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存放各种易燃液体地方严禁吸烟。第二条各种易燃液体要存放在安全防火的地方。第三条要有懂其性能的专人负责保管、领用、搬运。第四条使用易燃液体清洗的部位周围,严禁吸烟,上下左右严禁有明火作业。通风要良好,清洗工具要用有色金属,严禁使用钢刷子清洗零件,禁止零部件互相撞击,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第五条一次用五公斤以上易燃液体时要有可靠防火措施,并通知单位保卫部门,必要时进行定时测试,防止气体达到遇火爆燃程度。第六条工作完成或下班前,油盘剩油不准乱放,可倒入容器内或作安全处理。第七条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保持良好有效。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第一条28 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第二条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每名职工应熟悉消防器材存放地点,学会使用方法。公司的地下消防栓由所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3月15至3月31日期间内撤去保温材料,进行排污、试压工作;10月下旬进行排污、保温工作)。室内的消防栓由所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和保温工作。各部位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第三条各种消防器材设施要落实专人管理,做到挂牌,标明负责人。各部位的消防栓及其配备的消防器材为灭火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做他用。各单位的防火责任区域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其保管、维护责任要落实到人,即:做到三定(定点、定量、定人),灭火器材每年必须检修一次,确保使用安全,所有消防器材不得无故损坏和丢失。第四条室外消防栓要做到标志明显醒目,不锈蚀、不漏水、水压正常。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箱内保持水枪、水带齐全,每年冬季要做好消火栓的防冻工作,春季做好清污试压工作。第五条设有自动灭火设施的单位,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探头、线路、控制系统应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消防设备、电气系统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持良好状态。第五章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制度第一条各单位都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独立班组、重点防火(部位)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第二条义务消防队(组)的建队人数比例原则为:总公司级重点部位不低于部位总人数的70%,公司级重点部位不低于部位人数的50%,车间级重点防火部位不低于总人数的30%。第三条28 选拔义务消防队员应身体健康,关心集体,责任心强的工作骨干和特殊工种的职工参加。第四条各单位、各独立班组(部位)的防火负责人是义务消防队、组的组织指挥者。义务消防队、组应设正、副队长和组长,由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熟悉消防基本知识的人员担任。第五条义务消防队应由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警戒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构成。做到分工职责明确。第六条义务消防队、组应做到“季度有安排,月有活动,年有总结”。积极开展防火与灭火知识的学习、训练,要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并做好记录。达到平日能防、遇火能救的能力。第七条义务消防队、组根据单位和人员变化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并上报保卫部门备案。第六章防火检查管理制度第一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其中:厂级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车间级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班组、部位每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部位每班进行一次防火巡查。第二条检查主要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及维护情况;(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五)岗位职工消防职责、知识的掌握情况;(六)易燃易爆物品周围有无明火作业;(七)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28 第三条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险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临时性安全控制措施。第四条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记录,并由有关责任人签字,存档备查。第七章火险隐患整改管理第一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一)公司各单位凡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都要及时进行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登记、上报,并认真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严密监控。(二)对火险隐患要加强逐级检查,班组日检查,车间周检查、公司月检查,使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控制。(三)保卫部门及时向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报有关火险隐患情况,以便及时研究和制定火险隐患的解决方案。(四)火险隐患不登记、不上报、措施不落实、下达整改计划、通知不执行,致使发生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五)各单位火险隐患整改确实存在困难,无力解决的要及时向公司保卫部门反馈,保卫部门要积极协调,使火险隐患得到尽快解决。(六)隐患整改工作要坚持“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即:定消除隐患负责人,定解决日期,定临时控制措施;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厂(矿),厂(矿)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第二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监督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28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六)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第三条火险隐患整改管理办法(一)凡是单位内部存在的火险隐患都应及时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及时向专业部门报告整改情况。(二)对于当场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隐患,班组或车间(科室)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制定出整改期限。(三)火险隐患在未消除前,所属单位领导和专业员要督促检查临时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发生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应立即采取停产整改。(四)火险隐患整改完毕后,整改部门要做出详细记录,同时向保卫部门汇报,停产整改的或重点防火部位火险隐患整改后要经过保卫部门检查确认。(五)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或上级专业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的火险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有关部门。第八章火灾事故调查管理第一条一旦发生火灾,现场人员在进行扑救的同时,应立即向市消防部门报警(火警电话119,说明着火单位、部位,什么物资,派人到路口接车)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队做好扑救的工作。第二条火灾扑救结束后,事故单位应对火灾现场进行保护,积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未经公安消防机关的允许,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三条28 火灾事故要查明火灾原因、核对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提出防火措施。第四条火灾事故遵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火灾事故原因不放过;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方案和有效的防火措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和干扰火灾事故的调查。在火灾事故的调查中,必须提供真实的情况和材料,不得隐瞒和提供伪证。第九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第一条凡新入厂、外单位调入职工和实习代培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公司、车间、班组)防火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第二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三条班组每天班前会班组长要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根据当天的防火工作,提醒和教育大家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第四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三)其他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应当持证上岗的人员。第十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管理28 第一条各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和其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补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第三条各单位进行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防止造成不良影响。第十一章消防档案第一条公司、厂矿消防安全档案:(一)年消防安全责任状(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四)防火档案(五)防火安全委员活动记录(六)防火重点部位(七)义务消防组织(八)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九)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十)消防设施登记(十一)化学危险品、易燃液体储罐(十二)防火检查28 (十三)火险隐患记录(十四)改、扩、建装修及检修工程记录(十五)重点时期、专项检查记录(五次大检查)(十六)防静电避雷设施检测记录(十七)火灾登记(十八)消防奖惩记录第二条车间消防安全档案:(一)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活动记录(二)职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记录(三)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四)义务消防组织(五)消防设施登记(六)防火重点部位(七)防火检查第三条班组消防安全档案(一)每周防火安全活动记录(二)消防设施登记(三)防火安全巡查记录(四)职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记录(五)班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第十二章奖惩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条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条本规定由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第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首高新发[2002]53号文件《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防火工作管理制度》与原北首计自安保发[2004]70号文件《计量自动化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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