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描述:《北京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京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现北京工业大学建设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规范学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选拔与派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
2、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第四条学校作为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之一,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负管理责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为做好公派研究生项目,学校成立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部门如下:1.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公派研究生的选拔与派出、学籍管理、效益评估等工作;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联系和协调工作。与各学院(所)、导师共同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相关工作的协调。2.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协助办理研究生的派出手续,负责协
3、助研究生院做好与接收公派研究生有关的国外校际交流院校的联系和协调工作。3.各学院(所)负责协助研究生联系国外院校、导师,组织所在学院公派研究生的选拔与派出工作,协助导师做好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指导和联系工作。4.导师负责协助研究生联系国外院校及导师,以及与国外导师共同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制定联合培养研修计划、并对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和联系。第二章选拔与派出第五条研究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学校公派研究生的选派标准。第六条申请条件1.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
4、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术作风,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特别是为北京工业大学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所有学位课程成绩在90分以上。(2)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比较突出的科研成果,近三年内至少已经以第一作者(包括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SCI或SSCI收录源刊上发表1篇论文,或在EI收录源刊上发表2篇论文,且论
5、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工业大学。3.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4.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我校在读全日制优秀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的研究生须已取得博士学籍)。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5.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为我校在读优秀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不包括已经取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
6、资助证明。6.外语水平要求: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申请人须符合申请当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办法》的外语水平要求。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除须符合申请当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派办法》的外语水平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2)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
7、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7.通过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8.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第七条评审工作流程1.各学院(所)负责公派
8、研究生的初审工作,选拔出各学院(所)推荐人选,并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实行全程跟踪、记录。2.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3.召开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并公布学校推荐名单。研究生院负责指导推荐研究生网上填报,并统一出具单位推荐意见表、上报留学基金委。4.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呈报教育部审批,确定并公布录取人员名单。第八条派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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