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竹围施工招标技术文件合同协议表格实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般规定1.1工程说明1.1.1工程概况遂溪县库竹围海堤加固工程属于广东省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项目之一,规划阶段上报建设堤长16.8km。库竹围海堤位于遂溪县建新镇城月河左岸,海堤达标加固后堤线总长16.425km,本工程另需新建、重建以及加固穿堤建筑物共32座。库竹围海堤捍卫耕地1.48万亩,其中虾塘鱼塘约0.24万亩,保护人口3.3万。库竹围海堤工程建设任务为加固建新镇南部堤防,同时完成穿堤建筑物的整修、重建,以减轻洪(潮)灾害对本区的威胁,保障防洪(潮)安全,为建新镇的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1.1.2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1)水文气象遂溪县地处雷州半岛中北部,属亚热带气候,气候温和,年均温度22.7℃。雨量较充沛,多年平均降雨量1729mm。每年6-9月份为雨季,往往出现突发性暴雨、大暴雨和特大暴雨,造成严重自然灾害。风向东南风和偏北风,风力平均2.3级,最大风速34.5m/s。(2)工程地质1)堤围地质条件及地层物理力学性质工程区河海堤围揭露的土层按其成因类型可划分为4个工程地质层:1)、沿线海堤为第四系人工堆积层(堤身土,Q4s);其下(堤基土):2)、上部为第四系海陆交互相沉积物(Q4mC)、下部为喜山期喷出岩(摩b)和北海组(Qbbplal),依其土性及工程地质特征,可细分7个工程地质小层,依次为①人工填土、②玄 武岩全风化土、③1淤泥、淤泥质土、③2淤泥质中砂、③3粘性土、③4中粗砂、粗砂、③5砾砂。根据各河海堤现状,可把库竹围划分为三堤段,其分别是:1)基本无堤段;2)堤防低矮段;3)堤防段。a)基本无堤段本堤段主要分布在以下桩号:K0+878〜K1+450、K5+494〜K5+854、K6+561〜K7+270、K8+172〜K8+470、K12+079〜K12+709、K12+885〜K12+950、K13+172〜K13+230。该段以自然岸坡为主,坡度约30o〜600,坡高一般为0.60m〜2.00m,局部高度为3m,大部为第四系人工堆积层、海陆交互相沉积层或残积层,岸坡现状基本稳定,坡顶高程2.59m〜3.77m。堤前红树林分布,堤后为枝树林、稻田、甘蔗地。b)堤防低矮段本堤段主要分布在以下桩号:K0+000〜K0+471、K1+450〜K2+200。该段沿线堤前为红树林分布,堤后以稻田为主,本段岸坡主要为人工填土层或海陆交互相沉积层,岸坡近直立,现状较稳定。本段堤高一般为0.7m〜0.8m,局部堤高为1.00m〜1.32m,堤顶宽度0.8〜1.00m,堤顶高程为3.12m〜3.67m。c)堤防段本堤段主要分布在以下桩号:K0+471〜K0+878、K2+200〜K5+494、K5+854〜K6+561、K7+270〜K8+172、K8+470〜K12+079、K12+950〜K13+172、K13+230〜K15+130。该段堤防均是当地居民开挖鱼塘用淤泥逐年分期填筑而成,堤身单薄,堤顶高程为3.18m〜4.68m,局部高程达到5.07m,堤高1.0m~3.0m,堤顶面宽0.4m〜2.0m,局部宽度为5.5m左右。堤身结构单一,堤身土因施工手段不同(人工和机械化)、填筑时间长短,而密实度有异、质量有差别,愈靠堤身下部,因经较长时间周结,其相对愈密实。目前该段堤防堤前无任何人工护坡护岸措施,但堤外滩及岸坡分布一定宽度和厚度的红树林,构成天然护坡护岸屏障,虽岸坡较陡,坡度约40-600,但现状基本较稳定。堤后为鱼塘分布,堤脚可见松树桩支护。堤身分布众多的鱼塘小水闸。 2)水文地质条件雷州半岛的地貌特点是中间地势高,周边向海区逐渐降低。地下水在陆地上接受降雨或地表水的补给后,就会顺着地势由陆地向海径流排泄。本区地下水类型主要有孔隙性潜水、孔隙性承压水。孔隙性潜水埋藏于波状平原上部的粉细砂、淤泥质砂层中,主要受大气降水补给,与河水互为补排,水位季节性变化较大,据钻孔水位与河水位观测分析二者关联性较好,水量较丰富。孔隙性承压水埋藏于软土层下部的砂层、砂砾石层中,在滩涂区地下水隔水层缺失的地方,地下水通过含水层出露的天窗”溢出地表,形成泉眼。富水性好,水量丰富。1.1.3施工条件(1)交通条件本海堤加固工程位于广东省遂溪县西部北部湾畔,通路网纵横,有325国道、207国道、渝湛高速公路、沈海高速公路穿境而过,铁路方面有粤海铁路、黎湛铁路,其中粤海铁路、沈海高速均可直达广州,交通方便。(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无可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考虑。(3)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施工条件发包人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必要的永久建筑物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地,施工期间免费使用。1.2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1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库竹围海堤工程建设任务为加固建新镇南部堤防,同时完成穿堤建筑物的整修、重建,以减轻洪(潮)灾害对本区的威胁,保障防洪(潮)安全,为建新镇的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有穿堤建筑物设计标准、规格尺寸、功能和安全性基本不适应加固后的堤防,原则上按填埋或拆除处理,少量经加固、维修、改建后可继续使用。但由于围内排涝规划及城市规划未确定,本工程以维持原规模重建为主,满足防洪(潮) 要求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堤后涝区现有格局的影响。本工程沿线现有穿堤建筑物40处,经合并、新建、重建、加固整修后的穿堤建筑物32处。(1)堤防及穿堤建筑物土建工程(包括临时工程及临时设施);(2)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3)各建筑物安全监测;(4)工程区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1.2.2发包人(包括其他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无)。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响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发包人的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30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改了合同讲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10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的份数,并为增加的图纸支付费用。1.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30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项目工程施工前15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15天提供给承包人。(4)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与安装(如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5)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和埋设的是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1.3.1施工图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15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他图纸和文件。1.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15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提交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 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响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4.3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施工总布置设计(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但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15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4.4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15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_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拦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1)材料供应计划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末前15天前、每季度末的15天前和每月末的7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2)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1.5.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2)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照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商定计划提前7天内到货。提前超过7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保管费用。 (3)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货到后)2小时内卸货,否则,应有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费用。(4)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全部责任。1.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他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消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5.1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1.5.2承包人施工设备(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30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审批。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5.3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6进度计划的实施1.6.1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按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安排计划;(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安排计划;(5)其它说明。1.5.1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具内容包括:(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他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计划;(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5.2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季、月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5.3月、周进度报告(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5.1进度会议(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6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6.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5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应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作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 理人。1.5.1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5.2发包人的完工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6验收1.6.1专项验收(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具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1.6.2阶段验收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的阶段验收。1.6.3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工程量计量1.10.1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施工附加量,甲供、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照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并经监理人签字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10.1重量计量(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称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称里。1.10.2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3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工程保险1.12.1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2.2保险费用(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1)进场费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由发包人在合同计划开工日期30天前支付。(2)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后由发包人予以支付。(3)保险费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4)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 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2.1一般规定2.1.1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本合同水利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砂石料供应、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槭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碴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全部责任。2.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提交监理 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2.2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2.3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2.4施工交通2.4.1场内施工道路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4.2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2.5施工供电(1)发包人不提供施工电源,本合同所需电源由承包人同地方电力部门沟通解决(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供紧急供电之用。 2.2施工供水(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问题。(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米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4)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3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4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5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1)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2)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2.6砂石料供应(1)除另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进行开采、采购、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2.7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另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可自行拌制混凝土或采购商品混凝土。承包人若 自制混凝土,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2.2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的要求,修建本工程所必需的所有临时工厂设施。2.3仓库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4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5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30_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5.2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2.6计量和支付2.6.1现场施工测量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 2.2.1现场试验(1)现场室内试验承包人现场实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试验项目总价中,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3)现场生产性试验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的费用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与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2.2施工交通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2.3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的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2.4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2.5施工供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2.6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2.1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2.2砂石料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2.3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2.4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2.5仓库和存料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村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2.6弃渣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2.7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2.8他临时设施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3章土方明挖3.1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覆盖层等明挖工程。(2)本章不包括特殊地质的土方工程。3.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付。(3)在已有建筑物附件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1.3主要提交件(1)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3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2)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3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要求,编制土地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3.1.4引用标准(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2)《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2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3.2.1植被清理(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他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3m距离。(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的不良后果。(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条款第3章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3.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条款中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 3.2土方开挖3.2.1土方定义(1)指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卜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遵守SL303-2004表C.1.1的规定。3.2.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5.3节,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3.2.3校核测量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布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3.2.4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和采取保护措施。3.2.5基础和边坡开挖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3.2.6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应在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解冻后进行。3.2.7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3.2.1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3.3施工期临时排水3.3.1排水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水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水积水。3.3.2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挖开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3.3.3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3.4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3.4.1料场开采(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2.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 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1)土料和沙砾料的开采加工处理应符合SL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3.2.1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3.3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3.3.1可利用渣料的利用(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明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3.3.2弃渣处理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划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3.4检查和验收3.4.1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3.2.1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一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要求。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堤身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4)完工验收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3.8计量和支付(1)场地平整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各场地平整区域面积以平米(m2)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一般土方开挖、淤泥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付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3)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1)承包人完成本章第3.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和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3)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材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沙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4章土石方填筑工程4.1一般规定4.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堤防工程和土石围堰等的堰体填筑及其防渗体(包括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施工。(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堤防料的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堤防料的填筑和碾压;堤防排水设施和护坡;以及迎水坡面保护措施等。4.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堤防填筑料的供求平衡。(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堤防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填筑竣工后,应休整坝体下游面,使其破面平整,颜色均匀。(4)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4.1.3主要提交件(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5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具内容包括:1)堤防、堰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4)土石方平衡计划;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2)地形测量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5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5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4.2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提交本章第4.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4.1.4引用标准(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1998;(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4)《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1998;(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1998;(9)《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1994。4.2料源要求4.2.1土料(1)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不合格时,应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坝上。(2)粘性土(包括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GB50286-2013第7.2节的规定4.2.2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1)堤防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 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3)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4)沥青混凝土坝的垫层料应是致密坚硬碎石料,有良好的级配,沥青混凝土最大骨料与垫层料的最大粒径的比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5)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4.2.1抛投块体施工期,承包人应在堤脚抛投快体,防止岸坡崩塌;截流龙口的抛投料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并通过截流模型试验选定抛投料的材质、粒径,以及钢筋笼或混凝土异形块的尺寸和单块重量。4.3填筑现场试验4.3.1一般要求(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4.4.2条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各项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4.3.2土料碾压试验(1)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辅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2)土料和人工掺和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匀性)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3)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 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等试验。(1)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4.2.1垫层料和堆石料碾压试验(1)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体干密度和颗粒级配等试验。(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应进行垫层料的斜坡碾压试验,必要时应采取保护上游坡面的施工措施,如进行喷混凝土、碾压砂浆或喷乳化沥青等的试验。当上游坡面采用挤压墙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施工参数。4.3堤防工程施工4.3.1一般要求(1)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SL260-1998第2.2节的规定;;(2)堤防工程的料场的质量和核量应遵守SL260-1998第2.3节的规定;(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260-1998第2.4节的规定。(4)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SL260-1998第3章的规定。4.3.2筑堤施工(1)筑堤材料应遵守SL260-1998第4章的规定。(2)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分别按SL260-1998第5章、第6章的规定。(3)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按SL260-1998第9章的规定。4.3.3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按SL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有关规定进行。4.4土工合成材料施工4.4.1材料用于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的性能应遵守SL/T225-1998第3.2节的有规定。 4.2.1运输及储存(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225-1998第3.3节的规定。(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3)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4.2.2拼接(1)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符合SL/T225-1998第5.6.2条〜第5.6.5条的有关规定。(2)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0C,必须对黏结剂和黏结面进行加热处理。黏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3)采用现场黏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黏结剂应涂均匀抹,采用热熔焊接方式进行材料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黏(搭)结工作量。4.2.3土工合成材料铺设(1)一般要求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股的施工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防止机械搬运损伤已铺设土工合成材料。2)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渡汛要求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3)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4)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进行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具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1m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4.7.5保护层施工(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混凝土块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4.6质量检查和验收4.6.1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4.6.2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过程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L49-1994附录A的规定。(2)坝料填筑质量控制标准应满足本章第4.6.2、4.6.3、4.6.4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的11.6.8条的规定。(3)在土料场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颗粒级配进行检验,严格控制上坝土料的含水量;(4)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5)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6)对坝体的每一层填筑面,按本章第4.6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7)取样测定堆石料干密度,其平均值应不小于施工图纸规定的设计值。(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针对本章第4.6节的施工内容,提交各项质量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后作为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验收的附件。4.6.3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进行。 4.6.1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4.8.1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2)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按SL/T225-1998第5.6.9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2)承包人应按SL/T225-1998第5.6.9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4.6.2完工验收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完工验收(1)堤体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图;(2)现场试验成果;(3)堤体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4)施工期堤体安全监测的观测成果;(5)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6)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7计量与支付4.9.1堤身填筑(1)堤体填筑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堤体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并经自然沉陷后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若分次支付的累计工程量超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扣除超出部分工程量。(3)截水槽粘土、反滤料和垫层料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算,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堤防上游面抛石护脚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料场(土料场、石料场和存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政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吨)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堤身填筑的现场碾压试验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吨)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9.2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土工合成材料接缝搭接面积和褶皱面积、抽样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5章混凝土工程5.1一般规定5.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等。(2)本章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堤防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和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与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等。5.1.2承包人责任(1)除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 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安装。(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的施工。5.1.1主要提交件(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和事故处理,以及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5.1.2引用标准(1)《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2)《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1990;(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2002;(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03;(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00; (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1994;(10)《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1994;(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1995(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5.2混凝土生产5.2.1混凝土材料(1)水泥。普通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士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士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T63-2006的规定。(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T5144-2001第5.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5.2.2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5.2.3混凝土拌和(1)混凝土拌和设备 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5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5.2.1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符合DL/T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按SL352-2006规定执行。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按SL352-2006的规定执行。5.3模板5.3.1模板材料模板材料应符合DL/T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5.3.2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 (3)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7.0.1条的规定。(4)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5)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6)模板安装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7)建筑结构物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第4.2.7条的规定。5.3.3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他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5.3.4模板的拆除和维修(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2)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3条的规定。(3)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4)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5.3.5模板质量检查(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 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提交监理人。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4钢筋5.4.1材料(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符合DL/T5169-2002的规(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5.4.2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的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按DL/T5169-2002第5.2和5.3节的规定。(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5169-2002第6章的规定。(4)钢筋的气压焊接作业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执行。(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5169-2002第7章的规定。5.4.3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 (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按DL/T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L/T5169-2002第6.2.9条规定。(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作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5.5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4.2节的规定执行。5.5.1混凝土运输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5.5.2混凝土浇筑(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条至第7.3.4条的规定。(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上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6条至第7.3.8条的有关规定。(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1条有关规定。(6)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具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处理应按DL/T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5.5.3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 5.5.3混凝土温度控制(1)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4条的规定。(2)低温季节施工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1.1.5止水、伸缩缝、排水施工止水、伸缩缝、排水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2节的有关规定。1.1.6质量检查和验收(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5.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5.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具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5.6预制混凝土5.6.1材料(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5.2节和第5.5节的有关规定。(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4.3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4.4节的有关规定。5.6.2预制构件(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2)预制构件的钢筋的安装,并应遵守DL/T5169-2002的有关规定。(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40:92表6.2.37的有关规定。(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GB50204-2002表9.2.5的有关数据确定。(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50204-2002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5.6.3养护、修整和标记(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7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T5144-2001有关规定,(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 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5.6.1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50204-2002第9.4节有关规定。5.6.2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5.2节有关规定执行。(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5020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5.7计量与支付5.7.1模板(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2)混凝土预制构建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建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7.2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7.3普通混凝土(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截面积小于0.1m2的孔洞、 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程所需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7.4预制混凝土(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费用和模板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6章钢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6.1一般规定6.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各种钢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具安装项目包括各类钢 闸门,以及各种型式启闭机设备及其承载平台和基础埋件等。安装项目见表6-1o库竹围海堤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分为水闸和穿堤涵洞,根据工程总体布置及设备运行要求设置相应的闸门和启闭机。其中卜巢河水闸设2孔工作闸门,穿堤涵洞出口共设24扇挡水拍门,整个工程共设门槽埋件26套,钢闸门2扇,拍门24套,螺杆式启闭机2台。金属结构总工程量52.8t。闸门、埋件外露表面采用热喷锌后用涂料封闭的复合保护系统。当热喷涂层检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封闭处理。封闭处理采用涂料封闭后再加涂面漆保护。涂装前将金属涂层表面灰尘清理干净,在金属涂层尚存余温时进行涂刷或喷涂,使用中严格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表6-1金属结构工程量汇总表重量单位:吨闸门名称孔口尺寸(宽X高-水头)(m)门叶埋件启闭机备注门型扇数单重总重孔数单重总重容量及形式台数单重总重轨重卜巢河水闸工作门4.0x5.05-5.05露顶平面滑动钢闸门2612248QL2x15t/7.5t-SD-6m手电两用螺杆启闭机224穿堤涵1.5x2.0-2.56〜4.54复合材料拍门100.55.0100.44.0穿堤涵1.5x2.0-4.66〜4.81复合材料拍门20.51.020.40.8穿堤涵2.0x2.5-2.63复合材料拍门11.01.010.50.5穿堤涵2.0x2.5-3.03〜3.86复合材料拍门71.07.070.53.5穿堤涵2.0x2.5-4.61〜4.96复合材料拍门41.04.040.52.,0合计30.018.8452.86.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接收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根据供货合同和设备到货清单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负责设备的运输,保管和贮存。(2)承包人应在负责本合同全部项目的现场安装工作,包括设备试验和试运转,以及提供安装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检测器具。(3)在设备安装和维修期内,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安装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缺陷修复工作。6.1.3主要提交件(1)安装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钢闸门急及启闭机安装前,将本合同安装项目的安装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具内容应包括:1)安装场地及主要临时建筑设施布置及说明;2)设备运输和吊装方案;3)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4)闸门和启闭机的试验和试运转工作大纲;5)安装进度计划;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2)承包人要求的设备交货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安装进度计划,根据本合同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编制一份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设备交货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6.1.4引用标准(1)《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2006(2)《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2005(3)《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9445-2005(4)《液压传动—油液—固体颗粒污染等级代号》GB/T14039-2002(5)《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热喷涂操作安全》GB11375-1999(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与及验收规范》GB50236-1998 (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O278-1998(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O256-1996(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析》GB11345-1989(10)《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1988(11)《水电水利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2004(12)《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SL35-1992(13)《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36-2007(14)《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2007(15)《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381-2007(16)《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17)《无损检测焊缝磁粉检测》JB/T6061-2007(18)《无损检测焊缝渗透检测》JB/T6062-20076.1.5安装材料(1)每批材料均应附有厂家的产品质量证书,、使用说明书和检验报告等。(2)每批材料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6.1.6安装前设备检查设备安装前,承包人应逐项检查拟安装设备及其构件与零部件的缺损情况,并作好记录提交监理人。对检查中发现的缺损设备,应明确相应责任,及时进行修复或补齐。6.1.7安装前土建工作面清理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其他承包人提供的土建工作面,按隐蔽工程的验收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确认混凝土浇注和埋件埋设的质量均达到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后,才能开始安装。6.1.8钢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完成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报告应提交监理人。6.2般技术要求6.2.1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1)安装使用的各种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均应具有产品质量证书,并应经 具备校验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率定和标定。承包人应保证全部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在其有效期内的检测精度等级不低于被测对象要求的精度等级。(2)安装过程中,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应对其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进行校测复验,发现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应及时更换。6.2.1焊接(1)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1)焊工资格应遵守SL381-2007第4.7.1条的规定;2)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应遵守SL381-2007第4.8.1条的规定。(2)焊接材料的保管和烘培应遵守DL/T5018—2004第4.3.6条的规定。(3)承包人应按SL36-2006第4.5节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编制焊接作业指导书,提交监理人批准。(4)焊接质量检验1)所有焊缝均应按SL36-2006第10.2〜10.3节的规定进行外观检查。2)焊缝的无损检测应遵守SL36-2006第10.4节的规定进行。(5)焊缝缺陷的返修和处理应遵守SL36-2006第11.3〜11.5节的规定进行(6)焊后消应处理应符合SL36-2006第8章的有关规定。6.2.3螺栓连接(1)螺栓、螺母和垫圈应分类存放,妥善保管。分箱保管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在使用前严禁任意开箱。(2)普通螺栓、高强度螺栓连接应遵守SL381-2007第4.9节的规定。6.2.4涂装施工(1)涂装表面预处理施工、质量评定及喷射清理的安全与防护,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SL105-2007第3.2-3.4节的规定。(2)涂装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涂装材料的品种、性能和颜色应与设备供货商使用的涂装材料一致;2)涂料涂装应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应遵守SL105-2007第4.3节和第4.5节的规定; 3)涂料涂装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105-2007第4.4节的规定。(3)金属热喷涂涂装1)金属涂复合保护系统中金属涂层材料,厚度及配套涂料,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105-2007第5.2节和第5.3节的规定;2)金属热喷涂施工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应遵守SL105-2007第5.4节的规定。3)金属热喷涂的质量检查应遵守SL105-2007第5.5节的规定;4)金属喷涂的操作安全还应遵守GB11375-1999的要求6.2.5橡胶粘合(1)所有闸门橡胶水封接头的粘结工艺,应由承包人通过试验选定。橡胶粘结试验及其工艺报告应提交监理人批准。(2)采用热胶合时,应按橡胶水封供货商提供的操作规程进行粘结和硫化,并应提供与橡胶水封形状和断面一致的加热压模。(3)采用冷粘结时,承包人应编写冷粘结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4)橡胶水封安装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应遵守DL/T5018-2004第8.2.5-8.2.8条的规定。6.3闸门的安装6.3.1埋件安装(1)闸门和拦污栅埋件的安装应遵守DL/T5018—2004第8.1和9.2节的有关规定。(2)所有埋件工作面上的连接焊缝,应在安装工作完毕和二期混凝土浇注后,仔细进行打磨,其表面平整度和粗糙度应与焊接构件一致。(3)埋件安装完毕后,应对埋件的安装精度进行复测。清理和复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6.3.2平面闸门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1)充压水封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的规定;2)平面闸门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及DL/T5018—2004第8.2节的规定;3)闸门主支承部件的安装应在门叶结构拼装焊接完毕,经过测量校正合格 后进行。所有主支承面应当调整到同一平面上,其误差不得大于施工安装图纸的规定;4)平面链轮闸门门叶安装后,单个链轮及整体链轮应转动灵活,不允许有卡阻和过松、过紧现象,并应满足门叶垂直吊起底部链轮上缘与底部走道之间问隙为20〜30mm;5)平面链轮闸门安装后在门槽内升降时,链条与链轮无卡阻现象,与轨道接触侧应保证80%以上的链轮处于受力状况,不接触链轮的允许间隙不应大于0.1mm。6)充水装置和自动挂脱梁定位装置的安装,应注意与自动挂脱梁的配合,以确保安全可靠地对准并完成挂脱钩动作。7)闸门安装完毕后,应清除所有杂物,在滑动、滚轮部位涂抹或灌注润滑脂。(2)试验1)静平衡试验:将闸门吊离地面100mm,测量闸门上、下游与左、右方向的倾斜,其测量值应满足DL/T5018-2004第8.2.9条的规定;2)无水情况下全行程启闭试验:试验过程检查滑道或滚轮的运行无卡阻现象,双吊点闸门的同步应达到施工安装图纸要求。水封橡皮无损伤,闸门在全关位置,漏光检查合格,止水严密。在全过程试验中,必须对水封橡皮与不锈钢水封座板的接触面采用清水冲淋润滑,以防损坏水封橡皮;3)静水情况下的全行程启闭试验:试验应在无水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检查内容与无水试验相同(水封装置漏光检查改为渗漏量检查)。6.3螺杆启闭机安装(1)安装技术要求1)启闭机平台的安装高程和水平偏差,应遵守SL381-2007第6.2.2条4款的规定;2)机座的纵、横向中心线与闸门吊耳的起吊中心线距离偏差不应超过出mm;机座与基础板的局部间隙应不超过0.2mm,非接触面应不大于总接触面的20%;3)每台启闭机安装完毕,应对启闭机进行清理,修补损坏的保护油漆涂层表面,并灌注润滑油、脂。(2)试验:1)电气设备的试验,应遵守SL381-2007第6.3.2条的规定;2)无荷载试验:启闭机不带闸门进行运行试验,应遵守SL381-2007第6.3.3条的规定。 3)荷载试验应在设计水头工况下,连接闸门进行启闭试验。试验应遵守按SL381-2007第6.3.4条的规定。4)各项试验结束后,全面检查设备运行正常。6.3质量检查和验收6.3.1埋件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埋件安装前,应对安装基准线和基准点进行复核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2)埋件安装就位并固定后,应在混凝土浇筑前,对埋件的安装位置和尺寸进行测量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混凝土浇筑。测量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混凝土浇筑后,应对埋件的安装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检查,若经检查发现埋件的安装质量不合格,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6.3.2闸门及启闭机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本合同所有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焊接、表面涂装、安装偏差以及试验成果等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完成,应由监理人组织进行各项设备的验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1)闸门和启闭机及其埋件的质量检查记录;2)闸门试验和检测成果及启闭机试验和试运转记录。6.3.3完工验收全部闸门及启闭机安装完毕,并经试运转合格,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完工项目清单;(2)安装竣工图纸;(3)主要材料和外购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4)焊接工艺评定报告;(5)安装焊缝质量检验报告;(6)闸门、启闭设备及其埋件的安装质量检验记录;(7)闸门和启闭机的调试及试验报告;(8)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9)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6.3计量和支付(1)钢闸门安装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闸门本体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钢闸门附件安装、附属装置安装、钢闸门本体及附件涂装、试验检测和调试校正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钢闸门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门槽(楣)安装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位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二次埋件、附件安装、涂装、调试校正等工作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门槽(楣)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启闭机安装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启闭机数量以台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启闭机安装项目每台工程单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基础埋件安装,附属设备(起吊梁或平衡梁、供电系统、控制操作系统、液压启闭机的液压系统等)安装、与闸门连接和调试校正等工作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启闭机安装项目每台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7章工程安全监测7.1一般规定7.1.1应用范围为确保遂溪海堤工程库竹围安全,及时发现大堤隐患,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大堤安全监测系统。本工程观测设计原则是以建筑物安全监测为主,测点仪器布置力求少而精,观测断面尽量布置在险工段及地形复杂的典型断面上。库竹围全线共有穿堤涵洞32座。在桩号K3+149.000、K8+548.000两座水闸位置,上游分别设置观测墩4座,墩顶埋设强制对中底座,基座设置水准标心,两侧设立工作测墩各1座。堤身垂直位移监测采用精密水准测量进行,沿堤岸线每200米埋设水准标心1座,遇有险工段及地基复杂的典型断面适当加密。库竹围堤防每隔2km设一堤身浸润线及堤基渗透压力监测断面,每个断面布设2个测点,采用测压管进行监测。遇有险工段及地基复杂的典型断面适当加密断面及测点。在桩号K3+149.000、K8+548.000两座水闸位置均设置1个渗流监测断面,每个断面上设置5个测点,采用测压管进行监测。根据渗流实际情况,在堤后排水沟设置量水堰进行渗流量监测。 为了能够准确、全面地分析和预报工程各部位的安全情况和发展趋势,在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必须对堤防及各穿堤建筑物各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项目包括堤身堤基范围内的裂缝、洞穴、滑动、隆起及翻砂涌水等渗透变形现象。巡视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编写检查报告,并及时上报。7.1.1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安装、调试、埋设和维护;施工期监测及建筑物安全评价等。(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监测仪器设备。在工程施工中和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发生已安装埋设的监测仪器设备遭受损坏,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时予以修理或置换。(3)本合同所列项目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所有监测仪器设备、全部监测原始数据及监测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7.1.3主要提交件(1)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监测仪器设备,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前,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编制监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具内容应包括:1)监测仪器设备采购清单;2)各项仪器设备的计划到货时间;3)主要仪器设备的产品样本和询价资料;4)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2)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技术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编制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和维护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具内容应包括:1)监测仪器设备编码及其电缆标识规则;2)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方法和程序; 3)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详图;4)施工期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措施;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6)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与工程建筑物施工的协调安排和要求。(3)安装埋设记录和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向监理人提交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的施工记录和质量检查报表,其内容包括:1)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前、后测试和调试记录;2)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和调试记录;安装埋设质量检查表和监理人签证表3)施工期监测记录;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4)施工期监测规程承包人应在监测工作开始前,编制监测规程提交监理人批准,具内容应包括:1)监测点、观测站的位置和埋设时间;监测仪器的监测方法、频次、读数仪表、测读精度控制以及测值换算公式。2)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方法、监测检查程序;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护技术措施。3)各监测点监测仪器的基本资料的及监测记录整理、整编和分析方法。(5)施工期监测资料整编及成果分析报告承包人应在全部监测设施移交前,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监测月报、年报,包括原始监测记录在内的监测资料整编报告及成果分析报告,提交监理人。7.1.4引用标准(1)《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2006(2)《国家三角测量规范》GB/T17942—2000(3)《水位观测标准》GBJ138—1990(4)《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1991(5)《中短程光电测距规范》DL/T16818—1997 (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52—1993(7)《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169—1996(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19947.2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检验和安装埋设7.2.1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监督下,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对所有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招标采购。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规定,采购仪器设备及其安装附属材料(2)招标采购的国产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主管部门检定并持有生产厂家的相关标准校准度和检验合格证书。(3)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前,将采购的仪器设备的详细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核,应提交的仪器设备资料包括:1)仪器设备采购清单(包括型号、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2)仪器设备制造厂名称、生产许可证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3)仪器设备的检验和测试规程;4)仪器设备安装和埋设方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具费用应包括在上述采购合同内。7.2.2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和验收(1)承包人应要求生产厂家在监测仪器设备出厂前,完成全部监测仪器设备的调试、检验和率定等工作。每项设备均应提交检验合格证书。(2)监测仪器设备运至现场后,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对生产厂家提供的全部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和验收。(3)所有光学、电子测量仪器必须经批准的国家计量和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和率定,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重新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测试,对电缆还应进行通电测试及防水检验。具测试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承包人应根据检验的结果编写仪器设备检验报告,并应在仪器设备开始安装前,提交监理人审核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埋设。7.2.2监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1)承包人应将监测仪器设备的埋设计划列入建筑物的施工进度计划中,以便及时提供安装埋设作面,协调好与建筑物施工的相互干扰。(2)仪器设备安装和埋设中应使用经过批准的编码系统,对各种仪器设备、电缆、监测断面、控制坐标等进行统一编号。每支仪器均须建立档案卡和基本资料表,并将仪器资料按发包人指定的格式录入计算机仪器档案库中。(3)承包人应严格按批准的监测仪器设备布置与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和埋设。若监理人检查发现仪器设备失效,有权指示承包人立即置换。(4)仪器设备及电缆安装埋设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测读初始值提交监理人。(5)每支仪器安装和埋设后,承包人应将仪器的安装埋设考证表提交监理人。(6)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将仪器设备(包括电缆)和设施,包括为保护部位提供保护罩、保护标志和路障等。未完成管道和套管的开口端应及时加盖。7.3施工期安全监测及其监测资料整编7.3.1施工期安全监测(1)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记录初始读数,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监测规程负责施工期的全部安全监测工作,直至向发包人移交全部监测设施为止。(2)若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施工期安全监测,则承包人应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建立初始读数和正常运行15天后,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由承包人将监测仪器设备,连同监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卡、安装埋设考证表和验收资料等全部移交给发包人。(3)施工期监测数据的采集工作必须按照监测规程规定的监测项目、测次 和时间进行。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理人的指示,适当调整监测次数和时间。(4)承包人应对埋有监测仪器设备的工程建筑物进行巡视检查,并应将检查项目和巡检计划,提交监理人。巡检内容包括:1)按指定的格式做好日常巡检记录,并编制报表提交监理人。2)年度巡检应在每年汛期进行,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巡检结束后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提交巡检报告。3)如发生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持续高水位以及建筑物出现其他异常等情况时,应进行特别巡检,并应按监理人指示增加测次。特别巡检结束后,应及时将巡检报告提交监理人。7.3.1施工期安全监测资料的整编(1)承包人应将监测仪器埋设的竣工图、各种原始数据和有关文字、图表(包括影像、图片)等资料,综合整理成安全监测成果,汇编成册。(2)承包人应在每次监测后立即进行原始数据记录的检验和分析、监测物理量的换算,以及异常值的判别等工作。如遇天气、施工等原因,造成监测数据突变时,应加以说明。(3)经检查检验后,若判定监测数据不在限差以内或含有粗差,应立即重测;若判定监测数据含有较大的系统误差时,应分析原因,并设法减少或消除其影响。(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整编资料的内容包括:1)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工作总报告;2)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要求和安全监测措施计划等的有关文件;3)仪器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工作原理和使用说明的仪器资料以及测点布置和仪器埋设的原始记录,仪器维护记录等;4)日常监测和巡检的原始记录、报表和报告,包括特征值汇总表、每个测点监测数据过程线、监测成果分析资料、物理量计算成果及各种图表等;5)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安全检查报告、事故处理报告、仪器设备管理挡案,以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的结论、咨询会议记录以及意见和建议等。 (5)所有监测资料要求按发包人指定的格式或按SL169—1996指定的格式建立数据库,输入计算机。用磁盘或光盘备份保存并刊印成册。7.4质量检查和验收7.4.1监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交货验收承包人采购的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应按采购项目清单进行检查和交货验收,并应同时将监测仪器设备出厂的检验测试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交监理人。7.4.2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质量的检查和验收每项工程建筑物的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立即对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质量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才能允许工程建筑物继续施工,并立即进行监测工作。7.4.3完工验收(1)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在进行工程建筑物完工验收的同时,申请对本工程安全监测项目进行完工验收,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编号、部位、仪器名称、起测日期、目前状态);2)监测仪器设备的检验和安装埋设记录;3)监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竣工图;4)监测资料整编分析报告(包括监测仪器特征值汇总表、各测点的数据过程线)。(2)本合同工程建筑物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全部监测仪器设备及其监测原始数据及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应完好地移交发包人。(3)全部监测仪器设备的保修期与工程保修期相同。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建筑物安全监测设计要求,负责维护全部仪器设备的应用性能,一旦由于仪器自身或埋设原因发生仪器设备失效,应由承包人负责更换。对无法更换的埋置设备,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指示,采取补救措施,设法满足安全监测数据的采集要求。 7.4计量和支付(1)监测仪器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仪器设备的数量以相应的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支付。(2)监测仪器的电缆的采购及敷设,按施工图纸所示的有效敷设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安全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现场监测)设备维护、资料记录和整理、资料分析、安全评价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安全监测项目工程量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观测墩、水准点及其它测量标志观测墩,按以施工图纸所示墩体数量以个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个的工程单价支付。(5)水位观测孔、等的钻孔,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钻孔深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