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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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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工程篇)SDJ280-90 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基建工作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实行日期:1991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工程篇)》(SDJ280—90)的通知能源基[1990]976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水工结构工程施工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需要,我部委托中电联组织有关单位,对1979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承插式预应力混凝土压力管道篇)》(SDJ59—79)进
2、行了修订,并增加了“贮灰坝”工程,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工程篇)》(SDJ280—90)。该规范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审查,现予批准颁发,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规范(SDJ59—79)即行作废。 属火电水工结构工程的“水泵房”及“双曲线型钢筋混凝土冷却塔”已纳入《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仍按该规范继续执行,待以后修订时再将其编入本规范中。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有不妥或需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告部基建司及中电联基建工作部。 本规范委托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订购事宜可
3、向该社联系。1990年11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600MW火力发电厂水工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50MW以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 本规范是在总结国内火力发电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火力发电厂水工结构工程的特点,以主要水工结构工程为对象进行编制的。 第1.0.3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及现行部颁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4条 水工结构工程应在不断总结经验基础上,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的施工工艺时,应经试验论证,通过现场工业性试点,
4、并经技术鉴定,因地制宜地予以使用。 第1.0.5条 主要水工结构工程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以使工程顺利进行。 第1.0.6条 水工结构工程施工中,遇有重大技术课题,应加强施工与设计、科研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制定专题技术措施,强化技术管理,做好施工记录。第二章预应力混凝土输水管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循环水(排)水管、补给水管、回水管等工程采用承插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压力管(以下简称预应力管)的施工及验收。对预制普通钢筋混凝土管可参照执行。 第2
5、.1.2条 预应力管具有节约钢材、降低造价、使用年限长、不污染水质等良好的技术经济指标,在火电工程中宜优先选用。 第2.1.3条 预应力管的施工必顺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应由管道专业工程公司承担施工。为提高预应力管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制管、运输、安装宜由同一个管道专业队伍承担施工。该专业队伍对管道投产运行后一定期限内(按承包合同确定)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Q.A)及质量控制(Q.C)体系,切实做到:严格工艺,精心操作,逐根检验,确保质量。 第2.1.4条 中、小直径(φ1400以下)预应力管可由专业制管厂定点制作供货,大直径管(φ1
6、400及以上)宜优先采取流动到现场就近制管的办法。 大直径预应力管当采用管芯绕丝(三阶段)工艺制管时,应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当采用震动挤压工艺(一阶段)或其他工艺制管时,可参照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2.1.5条 凡选用新材料、新管型、新工艺的预应力管,均应通过工业性试验并经鉴定和制定相应的暂行技术规定后,才可用于正式工程。 第2.1.6条 预应力管线附近有地下埋设物或建(构)筑物基础时,应摸清沿线地下埋设物和基础的名称、位置、标高及目前使用工况,施工中应采取相应措施和对策,以保证地下埋设物和基础的安全。 第2.1.7条 软
7、土地基和特殊土质(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地段的沟槽土方施工,其边坡稳定、降排水、防止基土扰动等方面,应掌握土质的特性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管线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2.1.8条 预应力管道工程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安全及劳动保护等,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及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第2.1.9条 预应力管道施工前应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及深度应符合原电力建设总局颁发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审制度》的要求,并着重考虑下列因素: 一、施工场地布置,包括现场制管、管子堆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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