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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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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道林场场区、街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二道林场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保护职工群众的身心健康,不断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祥和的街道环境,不断促进新林区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林场职工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条:场容场貌包括的内容。(一)环境卫生:绿化树木、绿篱及标志牌,垃圾处理。(二)公共设施:主干道和巷道路面、广场、给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公共宣传板。第三条:凡居住在本场的居民职工家属、临时居住户、流动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居住
2、在本场的职工家属都有保护场容场貌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破坏场容场貌违法行为有制止、举报的权利。第五条:林场负责场容场貌的管理工作,辖区派出所、妇联组织、在岗职工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实施。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本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林场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实施,在岗职工协助。第六条:场区职工家属都应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禁止乱扔污物、乱倒污水和随地便溺,维护街道的整洁、美观。7第七条:不准乱扔乱弃各种垃圾及乱倒污水,垃圾不准倒在街道、排水沟和湖沿,应倒在林场设定的指定垃圾场所。第八条:主干道和巷道、排
3、水沟上不准停放车辆,不准堆放烧柴等杂物,流动销售车辆要负责周围5米范围的卫生清理。第九条:搭建建筑物必须有林业局城建部门的批准许可,按规划设计建设,对违法占地占道的一律拆除。第十条:在主巷道路面及广场上禁止下列行为:(一)禁止在路面上敲打硬杂物、焚烧物品、车辆载货拖刮路面。(二)禁止在路面堆放烧柴、垃圾、车辆等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三)禁止各种家禽家畜散放。(四)禁止向照明设施抛投物体。(五)禁止擅自拆除、迁移照明等公共设施。(六)禁止随手乱扔垃圾、果皮纸屑等杂物。(七)保持街道洁净,排水畅通,
4、,不得随意损环,杜绝乱写、乱画等。第十一条;外来流动销售摊点卫生由林场负责监督,如产生垃圾发现一次警告,发现第二次由林场收取卫生费5元。第三章绿化设施管理第十二条:本场绿化设施管理由党政领导具体实施,在职职工协助。第十三条:对场区的绿化树木按一定数量划分责任区,承包到人。7责任人对本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定期进行除草、培土、扶正、浇水、病虫害防治和日常看护。保证花草树木不被破坏,长势良好、美观、无虫害、无枯叶和杂草。第十四条:在本场居住的职工家属严禁进行以下破坏绿化设施行为。(一)严禁攀拆树木、采摘花卉、
5、践踏绿篱,不准向绿化带丢弃各种废物及垃圾和倾倒有害污水。(二)严禁私搭乱建使树木承受外力和偷盗树木、挖掘花草。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道林场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设施包括:(一)道路及其设施:主道、街道、居民区巷道、广场、排水设施、道路两侧边沟及其它附属设施。(二)照明设施:场区道路、居民区、广场、接待中心、公共绿地等地路灯及路灯配电箱、灯杆、线路、灯具以及照明附属设施。(三)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厕。(四)绿化设施:绿化树木、绿化花草、绿化标志牌等。(五)其它公共设施。第四
6、条由林场管理人员、民警、承包人共同实施维护和管理工作,依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场区居民都有权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公共设施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力。第四章道路管理7第六条场区主道、街道、居民区巷道管理应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在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铺装的路面上堆放任何物品、打砸硬物、打场、焚烧物品、排放残渣废液、进行电气焊和混凝土、砂浆搅拌作业;(二)机动车和畜力车在居民区主巷道上停放;(三)车辆载货拖刮路面,碾压
7、路边石;(四)在主巷道内搭棚圈、修建厕所,饲养鸡、鸭、鹅、狗、猪、牛、羊、马等家禽家畜;(五)在巷道内乱倒垃圾,乱堆放沙石、泥土、冰雪等杂物;(六)其它损坏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八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须向林场提出申请,经林场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九条任何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确需挖掘的,须向林场提出申请,经林场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五章照明设施管理第十条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认真执行有关规章规范,坚持安全第一、保证照明设施完好、正常使用。第十一条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
8、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7(二)在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悬挂物品、搭设线路、设置广告、粘贴纸张,利用路灯灯杆牵引作业以及进行有碍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三)擅自在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设置其它设施的;(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五)故意打砸涂画照明设施的;(六)不听劝阻、非法占用照明设施的;(七)擅自攀登照明灯杆、向照明设施投掷物体、倾倒污物以及其它损坏照明设施的;(八)其它损坏照明灯具及附属设施的。第六章管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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