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参考指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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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参考指南(一)(二三级医院)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存在问题判定依据处理指南备注机构资质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1.检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2.核查起止日期3.核查有效期限4.检查诊疗活动开展情况超出有效期,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七十七条发现卫生行政许可中的问题应向发证机关反映,提出工作建议超出有效期,未开展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1.起止日期、有效期不符合规定2.正副本不一致,副本超

2、正本《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机构资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按期校验1.检查许可证副本2.核查校验记录3.检查诊疗活动开展情况逾期未校验,仍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五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七十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逾期未校验,未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90机构资质3.实际执业地点与登记地址是否一致1.检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2.核

3、查实际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地点与核准的执业地点是否相符1.擅自增加服务地点2.擅自迁址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2.《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七十七条门牌号变更,但实际执业地点未变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下达监督意见,要求其申请办理执业地点(门牌号)变更机构资质4.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与登记情况是否一致1.检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诊疗科

4、目登记信息2.检查临床科室设置是否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3.查阅病历、处方、各类诊疗登记本、辅助检查申请单和报告单、治疗单、医学证明文件、收费票据等资料,检查疾病诊断、治疗措施等记录是否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十七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2.1994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3.《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第174号)4.有关疼痛科、重症医学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医学检验科等诊疗科目范围有关文件1.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七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八十条2.《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904.检查医技科室在用的医疗设备,如B超、CT、MRI等,核对是否登记相应的诊疗科目机构资质5.是否在登记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1.检查许可证副本的登记信息或相关批准文件2.检查开展的门诊、急诊、住院等服务方式和健康体检、血液透析以及医疗技术等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1.擅自开展门诊服务2.擅自开展急诊服务3.擅自开展住院服务4.擅自开展健康体检服务5.擅自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6.擅自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1.《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2.《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3.《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4.《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号)5.《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6.《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七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八十条2.《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

7、关工作的通知》具体技术项目和内容参照医疗技术部分90机构资质6、是否出租承包科室1.检查科室是否设置独立的收费处和药房,使用独立的收费系统2.核查科室的医务人员是否在医疗机构员工名册中,有无聘用协议、工资发放记录等3.检查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或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合作开展诊疗活动的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明确合作主体、方式、内容等1.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十三条2.《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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