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医疗卫生保障的现状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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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医疗卫生保障的现状与探索摘要:罪犯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狱执行刑罚、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安全稳定,推进文明监狱建设具有重要意义[1]。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国民的维权意识在逐步提升,监狱的医疗卫生保障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罪犯医疗卫生保障经费短缺、监狱的陈旧设备、医务人员的缺乏,与罪犯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相矛盾。社会在发展,疾病谱也在发生变化,犯群中患疑难危重病患在增多,加大了监狱的监管难度,甚至影响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目前监狱医疗卫生保障方面相关的法律、制度大多数已经与

2、新形势下的监狱工作不相适应,加快推进罪犯医疗卫生制度法治化、标准化、社会化建设进程,完善罪犯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全面提升监狱罪犯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水平,是新形势下监狱工作持续、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关键词:罪犯 医疗卫生保障  现状探索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罪犯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是罪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刑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而罪犯的

3、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切实保障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更好的保障罪犯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呢?这将是我们下来讨论的重点。12一现阶段罪犯医疗卫生保障状况:(一)罪犯医疗卫生保障的制度、法律不健全问题:监狱是人口密集地,罪犯是各种疾病、传染病、心理性疾病的高危人群。罪犯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保障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关于罪犯人权保障的核心问题。自1994年12月29日《监狱法》的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监狱运行费用的财政保障体系,同时也确立了监狱卫生工作的法律地位,推动着监狱卫生防治工作

4、逐步走向正轨。时隔近20年的《监狱法》和《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做好监狱卫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5]071号)关于罪犯医疗卫生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与新形势下的监狱工作和监狱医疗卫生工作不相适应,特别是相关的医疗卫生制度不完善、相对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监管安全。(二)罪犯“基本医疗”标准如何界定的问题罪犯在监狱享有基本医疗的权利,何为基本医疗,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标准,再者,基本医疗的标准很难量化。有些疾病影响罪犯的健康和生活,比如说恶性肿瘤、中风,监狱应积极予以治疗,确保罪犯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但有些

5、疾病对罪犯的健康和生活影响不大,比如说慢性胃炎,气管炎、高血压这些疾病,在监狱卫生所就可以完全治愈,但部分罪犯经常提出无理要求,要求至社会医院就诊,或者到监狱总医院就诊,甚至稍有头疼脑热便要求至社会医院行CT检查或磁共振检查,12倘若不同意他们的无理要求,他们便以人权、健康权与主管干警或监区领导相理论,有的写信至监狱长信箱,甚至有的以自伤自残相要挟,使干警工作陷入被动状态。案例:笔者所在的监狱,一杨姓罪犯,男,42岁,因反复口腔溃疡就诊,卫生所医生会诊后考虑为口腔粘膜白斑,后转诊至监狱总医院就诊,经化验符合该诊

6、断,该病不属于恶性肿瘤,属于癌前病变,总医院告知该犯病情,并拟在总医院由该院医生手术,该犯及家属得知病情后,强烈要求至国内最好的口腔医院上海九院手术,监狱得知情况后,多方多次前往说服教育无效,因出于安全考虑,监狱答应请上海九院专家到总医院会诊手术,该犯才勉强答应,但该犯及家属又要求口腔权威专家张教授手术,并说若不是张教授亲自手术,他就不做手术,出于人道主义,出于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更多的是出于无奈,监狱及总医院多次努力请到张教授,这才完成了手术。整个住院过程中,罪犯及家属手术费用、专家会诊费、所有相关费用一分钱

7、没花。社会上看病贵、看病难、找权威专家看病难上加难,然而罪犯在监狱里却能看病不贵也不难,享受特殊待遇,全额报销,享受超国民待遇,这滋生了新的社会不公,与公正执法理念相悖。这个问题目前很突出,罪犯到什么等级的医院治疗,找普通医生治疗、找专家治疗、还是找权威专家治疗,用什么档次的药品和医疗设备,住什么档次的病房,罪犯及其家属提出的过高要求监狱是否要给予满足,给予怎样的满足?这些都是我们在处理病犯时常常遇到的难题。这些问题若处理不妥,一定程度上会助长罪犯无病呻吟、小病大养、逃避改造现象的发生,增加管教干警的工作难度,

8、12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因病入狱、因病返狱现象的发生。(三)罪犯医疗卫生保障的经费问题:《监狱法》规定,罪犯的生活卫生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近些年,我国社会发展较快,人均医疗费用上涨很快,但是国家拨付给监狱的医药费近十年没有变化。各地根据政府财力情况,拨款差距很大,上海监狱系统罪犯医药费拨款较一般地区高,为32元/月/犯,四川省在押罪犯医药费为94元/年,云南省在押罪犯医药费为6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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