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与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与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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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工作,明确把市场监管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将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作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主要目标。近年来,工程造价管理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完善工程计价制度,转变工程计价方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监管

2、体制不健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业协会约束作用发挥不够的情况。为指导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更好服务建设工程投资和造价控制,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维护建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管改革(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造价企业资质管理,降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准入门槛,全面实行网上行政许可。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完善全国统一工程造价执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执业的能动性,探索设立合伙制造价咨询

3、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保险制度,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二)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加快推进工程造价信用体系建设,健全部门、行业、地方造价咨询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公布失信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通社会监督、投诉渠道,将投诉企业和执业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肃清理“倒卖”资质、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对进入“黑名单”、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计价规则的企业和个人要强制取消资质资格或做降级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进入造价咨询市场。(三)落实年报公示制。充分发挥企业自律作用,增强

4、企业责任意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公开公示企业年度的基本情况、业绩、经营、专业人员、良好行为,以及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四)提升造价咨询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造价咨询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引领作用,培育综合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鼓励造价咨询企业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融合投资咨询、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开展联合经营。推进造价管理执业资格的国际互认,为“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建筑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走出去”提供人才支撑。二、加强服务建设市场的计价依据管理(一)大力推进共享计价依据。深入贯彻共享

5、发展理念,逐步打破工程计价依据的地区、行业壁垒,建立全国统一计价规则,共享计价依据,服务跨地区工程造价咨询。研究建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发布标准,推动京津冀计价体系一体化工作,探索区域价格信息统一测算、管理、发布模式。建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编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二)加强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计价依据编制。完善工程建设全过程计价依据体系,编制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规范总承包计量和计价活动。重点编制工程建设前期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为工程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提供支撑。(三)

6、服务重点工程计价。服务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城市生态建设,编制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计价依据,编制绿色建筑工程门窗、屋面防水、装饰装修、地源热泵等造价指标,为绿色建筑和重大工程投资和造价控制提供依据。(四)完善市场化人工单价形成机制。扩大人工单价计算口径,将价格构成中管理费和规费的部分内容纳入人工费,内容调整为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性费用。科学测定合理调整定额人工消耗量,并按上述口径建立人工单价信息动态发布机制,使人工单价信息

7、逐步贴近市场。同时,调整费用构成中管理费、规费的内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相关费率。三、加大重点领域工程造价监管(一)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费。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建立绿色环保施工环境为目标,不断健全完善工程造价中安全文明施工、绿色建筑、环境保护等费内容,确保费用的科学、合理测定。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上述费用落实情况的监管。(二)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加强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将建设工程工期定额作为国有投资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阶段和签订合同阶段确定工期的依据,非国有资金参照执行

8、。杜绝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确保工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位。四、强化结算纠纷调解(一)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完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等制度。研究建立结算文件备案制度与产权登记制度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采取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确保工程价款的支付。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和司法部门的联动,重点防止因恶意低价中标引起的工程结算纠纷。(二)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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