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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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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40一、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在财税[2009]57号明确资产损失范围的基础上,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进一步做了补充完善。结合财税[2009]57号的规定,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涉及的内容以下:(一)资产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二)资产损失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三)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40企
3、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的会计处理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管理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按照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一)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4、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1、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范围40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5、(1)货币资产损失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坏账损失)等。(2)非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产性生物资产、抵押资产等损失。(3)投资损失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因关联交易而形成的股权或债权损失等。(4)其他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包括出售捆绑(打包)资产损失、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损失、因刑事案件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而发生的损失等。2、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条件(1)货币
6、资产损失①现金损失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收取的假币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②银行存款损失40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③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A、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B、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C、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D、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E、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F、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G、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40(2)非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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