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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准运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烟草专卖品准运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
2、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3号)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
3、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31号)第六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省级烟草专卖局或其授权的市级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审批核发,生产经营企业也可根据省级
4、烟草专卖局的同意对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或其授权的市级烟草专卖局审批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进行制证。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2002年6月4日公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合法的烟草
5、专卖品生产经营单位。六、申请材料《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申请人的委托书和申办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七、办结时限当场办结。八、行政审批数量在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注明的数量范围内。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联系电话及办证地点咨询联系电话:0771-585447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茶花园路25号9楼907室。十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已实现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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