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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9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基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批)的通知粤科函规财字〔2017〕97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大会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号)等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省科技厅决定启
2、动申报2017年度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批),包括:省重大科技专项、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项目由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自行申报,经推荐、审核、评审等程序后择优扶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进行申报及提交有关资料。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属于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科技领域。省重大科技专项优先支持实施期内能产生较多数量专利成果(
3、尤其是发明专利或获得国际PCT专利)的项目;应用型科技研发项目优先支持技术就绪度达到较高等级的项目(技术就绪度有关说明和表格在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项目申报栏下载)。 (二)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牵头单位是企业的,一般应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质;是规上企业的,应建有研发机构。具体指南另有要求的,须一并遵循。 (三)项目申报内容要求。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合同书,项目申报书所填写的人员信息、研发内
4、容、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等内容在签订合同书时不可修改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合同书变更),请申报人慎重填写。 (四)应用型科技研发项目实行限项申报,具体要求: 1.省直机关:4个省直部门,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科技厅每家限报8项。 2.高等院校:广东省7所高水平建设大学中,985工程高校每所限报8项,其余5所每所限报5项;其他大学(具有省级科技项目独立推荐资格单位)每所限报2项。 3.科研院所:中科院广州分院限报10项;省科学院限报10项;省农科院限报5项;电子五所限报3
5、项;其余归口省直部门推荐的每家科研院所限报2项;其他单位纳入所在地区推荐上报。 4.各地市:各地市按下辖县区数量每县区1项计算申报项目数量。其中,东莞、中山两市未设县,分别按下辖县区数量9个和6个计算。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4000家以上的地市增加申报数20项,在1000-4000家之间的地市增加申报数4项,在100-1000家之间的地市增加申报数3项,在100家以下的地市增加申报数2项。 各地市限项推荐项目总数=下辖县区数量×1+高新技术企业增加数 各地市限项申报项目总数为上述二者之和。
6、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5.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六)主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与申报项目内容相关的基
7、础和能力,所有申报资料均必须真实可靠,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纸质材料时,须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可与其他材料一并装订)。 (七)项目申报必须按照阳光政务平台申报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申报书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财政支持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攻关类项目要求提供查新报告,各专题指南规定的相关附件在申请时也必须同时提交,未按规定提交者,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八)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财政扶持经费的强度不得超过申报指南指引。其中研究院所、高校等非营利性机构申报的,
8、申请金额可适当低于指南规定的支持强度(不得高于),但最少不得低于支持强度的60%;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申请金额应等于指南规定的支持强度,且省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省重大科技专项:财政资助经费采取分期拨付,对研究院所、高校等非营利性机构牵头申报的项目,立项时拨付60%经费,一年后中期检查符合要求的,拨付剩余40%经费;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立项时拨付60%经费,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40%经费;检查或验收未达到要求者,酌情减拨经费或取消拨付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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