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移交规范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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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永佳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交接规范移交概述移交,有时意指工程或工程区段的施工结束时出现的“临时接受”或“实际竣工”,此时,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并由业主接管,同时,承包商开始修补缺陷的责任。移交可以第29.2款规定的签发移交证书的形式完成。移交29.l当工程根据合同已经竣工(那些不影响工程预期投入使用的次要部分除外)且已通过竣工检验并根据第29.2款已经颁发或认为已颁发了移交证书时,业主应接收工程。本款规定了移交只有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后才能生效:a.根据合同工程已竣工;b.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C.根据第29.2款已签发或认为已签发移交证书。若工程虽未全部竣工,但未竣工部分仅为不

2、影响业主对工程预期投入使用的次要部分,承包商仍有权得到移交证书。移交证书29.2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根据第29.l款准备移交前不早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通知,申请移交证书。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后的28天内应:(a)向承包商颁发移交证书,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说明工程竣工和准备移交的日期;或者(b)驳回申请,提出工程师的理由并详细说明为了使移交证书得以颁发承包商还需进行的工作。如果在28天的期限内工程师未颁发移交证书或未驳回承包商的申请时,应认为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天他已颁发证书。如果根据合同工程被分成区段时,承包商有权就每一个此类区段申请单独的移交证书。本款规定了承包商向工程

3、师发出工程竣工通知的程序。通知的发出不应早于承包商认为工程将竣工并准备竣工之前14天。表面上看,本款并未防止工程师过早或多次接到通知。但工程是否已经竣工或即将竣工的问题却是事实。即使通知不实,本款中的(b)项作出如下规定:即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申请正式驳回。承包商一旦申请签发移交证书,工程师则应在收到承包商申请书之日起28天内或者签发移交证书,并说明工程竣工和准备移交的日期,或者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只有或直到收到承包商的通知(以“在业主使用工程情况下,视为移交”条款为准,参见第29.3款),工程师才有责任确认竣工。若工程师驳回申请,则还应说明签发移交证书之前应需完成的工程详细报告,包括修

4、理、重置或补救好任何缺陷。若工程师未提出此类要求,则未由工程师提请承包商注意的缺陷和应完成的工作应按第3O条(移交后的缺陷)包括在承包商责任范围内。如上所述,若工程师未能在28天内就承包商移交证书的申请给予答复,则应视为在此28天期末时,工程师签发了移交证书。本款最后一段主要涉及就工程各区段单独签发移交证书的问题。移交前的使用29.3湖南永佳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业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除非工程师颁发了该部分的移交证书。然而,如果业主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时,该被使用的部分应被认为在此种使用之日已经移交。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相应地颁发移交证书。如果业主在工程移交前使用了工程的任何

5、部分,承包商应被给予最早的机会用以采取可能需要的某些措施进行竣工检验。第27.1款中的规定不适用于业主正在使用的工程的任何部分。应运用第3O条,如同该部分在被使用之日已经移交那样。因工程移交前由承包商承担风险,本款规定移交证书签发前业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可能会发生下述情况:在竣工检验全部通过之前,业主希望使用工程的某部分而且确实使用了工程的某部分,在此类情况下,本款责成工程师应承包商的请求就已使用的部分签发移交证书。上述情况发生时,业主须给予承包商尽可能早的机会进行移交工程部分的竣工检验。最后,本款还规定:业主确已使用部分工程时,承包商履行缺陷责任的义务于工程被使用时开始,第27

6、1款有关延期竣工的内容不适用于此类被使用的部分工程。对竣工检验的干扰29.4如果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或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时,则应认为业主已在本该完成但因上述妨碍未完成竣工检验的日期接收了工程。工程师应相应他颁发一份移交证书。如果工程实质上不符合合同要求,则不应认为工程已被接收。如果按照本条规定接收工程的话,承包商仍应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提前14天发出通知要求承包商根据第28条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验。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进行竣工检验所支出的任何附加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格中。本款阐明了若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或业主雇佣的其它承包商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

7、商进行竣工检验时,则应认为业主已在如无上述妨碍本该完成竣工检验的日期接收了工程,工程师应相应地颁发一分移交证书。但此款应服从于下列条款,即若工程实质上不符合合同要求,不应颁发移交证书。若在此类情况下移交,承包商并未免除进行竣工检验的责任,而实际上要求其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竣工检验。但在这类情况下,承包商有权要求对此期限内进行竣工检验的附加费用给予补偿。第28条(竣工检验)适用于缺限责任期内进行的任何竣工检验,并且要求工程师在要求进行检验前14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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