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消费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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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消费税筹划本章内容:一、消费税基本特点二、纳税人纳税义务筹划三、税基筹划一、消费税的基本特点:1、征税范围的选择性(列举征收);2、征税环节的单一性(除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外,卷烟生产批发环节征税,其余均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流通环节不征税);3、征收方法的多样性,从量与从价征收方法同时采用;4、消费税与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5、实行差别税率;6、价内税;7、属于中央税。二、纳税人纳税义务筹划企业合并经营,改变纳税义务——递延纳税或规避高税负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

2、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注意:涉及企业重组的问题(1)由合并前的购销关系合并后转为原材料的继续加工关系,实现递延纳税。(2)通过合并的方式。把适用高税率的产品转向适用低税率的产品,直接减轻税负。例:某地区有甲乙两家大型酒厂,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甲厂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适用20%的税率。乙酒厂以甲厂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复制酒,适用10%的税率。甲酒厂每年要向乙酒厂提供价值20000万元的粮食酒。乙酒厂每年销售额35000万元。  (1)并购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甲酒厂向乙酒厂提供的粮

3、食酒,每年应该交纳的税款为:  应交消费税=20000×20%=4000(万元)  合并后,甲乙变成一个企业,延缓了部分税款的交纳,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2)并购可以节约部分税款。合并前,甲乙合并纳税额=4000+55000×10%=9500(万元)合并后,甲乙合并纳税额=55000×10%=5500(万元)节约的消费税税金4000万元。二、税基筹划(一)税基的法律界定——计税价格(1)一般销售额确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自产自用计税价格自产:①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债等,按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税。(国家税

4、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六))②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并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从价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实行复合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3)委托加工计税价格①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为个人时,一律于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②委托方收回应税品后直接出售时,不再征收消费税。③委托加工

5、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

6、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5)计税价格的其他规定①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五))②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以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确定销售额。③卷烟工业生产环节销售额为调拨价格和核定价格,实际售价高于调拨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实际售价计税;实际售价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价计税;纳税人应将卷

7、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④白酒计税价格。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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