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章程(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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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订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外文名称为:FuzhouCo.,Ltd.公司法定地址为:福州市。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法定地址:;法定授权代表人:;职务:;国籍:。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投资者对外资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宗旨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获得投资者满意的经济效益

2、。第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第七条 公司的生产规模为: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世界水平。第八条 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万10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由投资方在境外自筹解决。(根据实际投资的币种填写)第十条 出资方式:外汇现金:万元。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在:1.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缴清。2.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3)个月内先到资15%,其余在两(2)

3、年内缴清,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以上到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保留)第十二条 投资者出资到位后,聘请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十三条 经营期内,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如因生产经营规模变化,确须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十四条 投资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须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投资者委派,任期为三年。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主要如下:1.审批重要报告(如年度报告、

4、资金周转情况等);2.审批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利润分配方案;3.通过本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4.决定聘用总经理等公司的主要职员;第十七条投资者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依照公司法10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企业章程2.调整公司注册资本;3.转让本公司的股权;4.将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5.公司合并或分立;6.抵押公司资产;7.决定设立分支机构;8.决定企业停产、终止与清算工作;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投资者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5、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投资者决议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投资者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10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室、财务部、生产部、国贸部、业务部等部门。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执行董事聘任。第二十三条 总

6、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第二十四条公司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决定,应由总经理或其委托的副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经执行董事聘请,可以连任。第二十六条公司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各一人,由执行董事聘请。第二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议工作,组织公

7、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核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议账目,向总经理并向执行董事提出报告。第三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它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财务与会计10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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