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适用税率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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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税率1、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

2、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国税函〔2010〕144号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10〕97号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

3、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9〕625号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国税函〔2009〕456号一、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国税函〔2009〕455号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453号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

4、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国税函〔2009〕177号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财税〔2008〕171号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

5、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函〔2008〕1007号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国税函〔2007〕158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财税〔2007〕7号一、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国税函〔2006〕770号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

6、税税率征税。国税函〔2006〕773号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5〕676号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4〕607号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

7、营业税。国税函〔2003〕1324号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111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不属于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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