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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责任事项梳理表呈报单位:海林市民政局填表时间:2015年9月1日职权名称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资金给付(自动流水号:302171)职权类型行政给付审核转报否职权编码231083-07-0-1691法定主体海林市民政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资金给付所需材料3.确认责任: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4.送达责任: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
2、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5.实施责任:最低生活保障金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内容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
3、中受理。2.《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黑政发〔2015〕1号)第八十五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字确认。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配合。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
4、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如实提供。3-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三)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本人
5、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书。3-2.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第七章资金发放。第三十条: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第三十一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115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发放程序。各地要全
6、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八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责任边界梳理表层级间责任边界层级责任分工县县(含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资金审批、给付相关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
7、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第三十条: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第三十一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
8、〔2013〕13号)三、(三)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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