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安康杯”竞赛表彰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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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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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安康杯竞赛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康杯”竞赛表彰事项的通知沪工安〔2017〕1号各区县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安康杯”竞赛办公室:根据中央有关精神,按照从严、精简、规范的要求,全国“安康杯”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规范和调整“安康杯”竞赛表彰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全国“安康杯”竞赛的表彰作了调整,结合本市开展“安康杯”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安康杯”竞赛先进表彰:(一)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实行每两年表彰一次。(二)已获得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称号的,不再参与“安康杯”竞赛先进表彰。

2、如需继续保持荣誉的,经市“安康杯”竞赛办公室年度考核,达到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考核标准,其荣誉称号时间将连续计算。(三)已获得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称号,凡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将一律取消其荣誉称号。待在以后竞赛中取得新的优异成绩,再重新申报评比表彰-3- ,其获得荣誉称号连续时间重新计算。(四)今后,全国“安康杯”竞赛组委会只对新增或重新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荣誉奖牌和证书。二、上海赛区“安康杯”竞赛先进表彰全国“安康杯”竞赛(上海赛区)的各类先进,实行每二年表彰一次。请各区县局(集

3、团公司、总公司)“安康杯”竞赛办公室将本地区(系统)中已获得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称号,且需继续保持该荣誉的,填写《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保持荣誉申报表》(见附件),于1月25日前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联系人:邬明亮联系电话:63211939*3133上海市“安康杯”竞赛办公室2017年1月16日抄送: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路政局上海市安康杯竞赛办公室2017年1月16日印发-3- 附件: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保持荣誉申报表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邮政编码企业性质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连

4、冠次数安  全生  产情  况工  作特  色推  荐意见区县局(产业)工会(盖章)      年月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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