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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9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171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省在境外投资中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缔约(税收安排)对方遇到税务问题需要启动税务协商程序的,可先向有关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市局在收到申请书及《办法》所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后,进行初步审理,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
2、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二、《办法》对于维护中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安排)缔约方的合法税收权益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各市局应高度重视,应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布,有针对性地对在外投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宣传和解释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3、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2005/8/30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合法税收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电台等渠道予以公布。 受理中国居民(国民)
4、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是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国际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
5、七月七日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根据我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
6、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中国法人和中国非法人团体。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缔约对方”,是指同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且该税收协定已经生效执行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已
7、经生效执行的税收协定可在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查询)。 第六条 相互协商程序适用的税种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为涉及所得或财产的税收。相互协商程序适用的税种不限于税种范围条款所规定的税种的,中国居民(国民)也可以就其他税种引起的争议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第七条 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二)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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