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北京海关审批事项)doc

海关总署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北京海关审批事项)doc

ID:6291581

大小:70.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1-09

海关总署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北京海关审批事项)doc_第1页
海关总署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北京海关审批事项)doc_第2页
海关总署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北京海关审批事项)doc_第3页
海关总署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北京海关审批事项)doc_第4页
海关总署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北京海关审批事项)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海关总署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北京海关审批事项)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海关总署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截至2017年10月)项目编码审批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23001海关总署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

2、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五条:“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3、。”无企业直属海关审批。23003海关总署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1.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行政许可无企业直属海关审批。5/49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4、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5、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第六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第十条:“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2.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行政许可无企业直属海关审批。23005海关总署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无行政许可无企业5/49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

6、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

7、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审批。23008海关总署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8、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28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无企业直属海关审批。23017海关总署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