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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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实施蓄滞洪计划,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统一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和建筑设计水深不大于8m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抗洪设计和施工。  第1.0.3条蓄滞洪区建筑工程的规划和抗洪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  第2.0.1条建筑工程规划的范围、规模、性质及蓄滞洪目标,应符合蓄滞洪区总体规划的规定。  第2.0.2条建筑工程规划应根据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的要求、所在地理位置、规划面积、地形地貌、

2、蓄滞洪计算水深、人口密度以及社会经济、工业发展等因素制定。  第2.0.3条建筑场地应选择距道路较近、地势较高、较平坦、场地土质较好且易于排水的地区,并应避开蓄滞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结的地区及进洪或退洪主流区。严禁在指定的分洪和退洪口门附近建房。  第2.0.4条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实施蓄滞洪计划,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统一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和建筑设计水深不大于8m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抗洪设计和施工。  第1.0.3条蓄滞洪区建筑工程的规划和抗洪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3、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  第2.0.1条建筑工程规划的范围、规模、性质及蓄滞洪目标,应符合蓄滞洪区总体规划的规定。  第2.0.2条建筑工程规划应根据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的要求、所在地理位置、规划面积、地形地貌、蓄滞洪计算水深、人口密度以及社会经济、工业发展等因素制定。  第2.0.3条建筑场地应选择距道路较近、地势较高、较平坦、场地土质较好且易于排水的地区,并应避开蓄滞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结的地区及进洪或退洪主流区。严禁在指定的分洪和退洪口门附近建房。  第2.0.4条蓄滞洪区内建设占用场地,应符合防洪要求,确保蓄滞洪功能,合理利用土地。  

4、第2.0.5条在建筑群体中,应设置具有避洪、救灾功能的公共建筑物。新建的永久性公共建筑物,应采取平顶或其它合理的有利于避洪的建筑结构布置。满足抗洪设计要求的现有公共建筑物,宜根据需要增设集体避洪场所。  第2.0.6条避洪场所,可根据淹没水深、人口密度、蓄滞洪机遇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安全区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  第2.0.7条房屋外形、相邻间距和布置,应根据水流、波浪的作用和救生船只通行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  第2.0.8条村镇和建筑群体四周,应种植防风浪林带。房前屋后宜栽种高杆树木。  第2.0.9条安全层设置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平时使用与防洪减灾相结

5、合的原则;安全层人均设计面积应视蓄滞洪运行期间长短、当地经济情况确定。  第2.0.10条水厂、发(变)电站以及粮库等生命线系统的关键部门,应设置在避洪安全地带,并应保证在蓄滞洪期间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2.0.11条集体避洪场所宜设有照明、通讯、卫生防疫等设施,同时应设有饮用水的供水装置。第三章 建筑抗洪设计基本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按本规范设计的蓄滞洪区建筑物(构筑物),在处于建筑设计水深和遭受设计风浪等荷载作用下,应能维持预定的使用功能。  第3.1.2条蓄滞洪设计水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蓄滞洪区建筑物抗洪设计和波浪荷载计算所依据的建筑设计水深,应取建筑淹没水深及

6、与其相对应的风增减水高二者之和。  第3.1.3条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在蓄滞洪期间对抗洪减灾的重要性和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抗洪安全等级。建筑物抗洪安全等级应符合表3.1.3的要求。  蓄滞洪区建筑物抗洪安全等级                                       表3.1.3抗洪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建筑类型一级很严重对抗洪减灾起关键作用的公共建筑物和其它重要建筑物二级严重一般性抗洪减灾建筑物三级不严重蓄滞洪期间不用于人员避洪的其它建筑物  第3.1.4条建筑结构选型应根据建筑物抗洪安全等级、建筑设计水深

7、、设计风浪要素、蓄滞洪频率、地基、建筑材料等因素进行综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3.1.5条洪水荷载和其它荷载的组合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建筑结构抗洪设计应计算蓄滞洪时洪水进入、停留和退出三个阶段可能产生的波浪力、风压力、静水压力、浮托力及救生船只等产生的挤靠力、撞击力等;  二、对实际有可能同时作用在建筑物上的各种荷载,应按最不利情况的荷载组合;  三、对同一建筑物的结构构件计算和整体计算,应按各自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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