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高县审计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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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高县审计局权责清单(一)行政处罚类(2项)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备注项目子项1行政处罚 2000-B-00100-140221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法律】《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2、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调查责任: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

3、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采取局长审定(特殊情况下授权分管局长审定)或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审计法》

4、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六条第五十条《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属地152行政处罚 2000-B-00200-140221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法律】《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审查,

5、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4.告知听证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

6、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作出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审计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三

7、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四条《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条属地15(二)行政强制类(2项)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备注项目子项1行政强制2000-C-00100-140221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法律】《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二条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

8、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2.制止责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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