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稿)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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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入鄂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对建筑业企业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状况的综合评定。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湖北19省

2、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用评定办公室)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和管理,湖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信用评定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按照《湖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以每个企业年度最终的信用分值评定信用等级。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级三个等级。A级:信用评定分值85分以

3、上,信用好。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B级:信用评定分值65分至84分,信用良好。表示企业诚信度较高,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C级:信用评定分值65分以下,表示在企业诚信度、企业素质、诚信意识、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某一方面或者诸方面差,企业的综合信用差。19第八条企业信用评定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在每年4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复核、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上记录。企业信用综合评分未发生跨

4、等级变化,其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A、B等级企业,直接变更为C级:(一)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受到查处的;(二)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或发生一般事故2起,或发生较大事故1起,及以上安全或者质量事故的;(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五)不按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或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六)其它严重失信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核查属实的。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十条省内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程序:19(一)企业将《湖北省建筑业

5、企业信用评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其上述资料直接报省信用评定办公室;(二)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三)省信用评定办公室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四)评定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公示10天;(五)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复议、重新评定;(六)省信用评定办公室公布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七)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定结果在企业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上确认记录

6、。第十一条省外入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省信用评定办公室实施,企业的相关资料直接报信用评定办公室。第十二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按评定申报程序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企业信用等级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第四章信用手册19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简称《信用手册》)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在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用以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及信用等级情况的手册。第十六条《信用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企业自行保留,每年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7、记录信用等级一次。电子版《信用手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和管理。《信用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时,以电子网络版本为准。第十七条省内新办建筑业企业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同时领取《信用手册》;省外入鄂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湖北省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施工备案表》时领取《信用手册》。第十八条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要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及时填报和记录《信用手册》电子版本相关信息。企业获得各类奖励或荣誉后,应在获奖60天内持获奖证书或文件到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按规定确认加分。企业违反建筑市场承发包、质量安全、合同履行、建材管

8、理、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按规定确认扣分。19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持合同等原件到注册地建设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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