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XX能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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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XX能源公司)1.目的规范动火作业管理过程,确保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厂所的动火作业安全。2.引用文件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管理职责3.1安保科负责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3.2各作业部门负责动火作业4动火作业的分类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4.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4凡厂、车间、或单

2、独厂房全部停工,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动火作业和安全防火要求。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的规定。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5.1.4

3、凡在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1.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5.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建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5.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2.1

5、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2.1.1生产不稳定。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

6、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后必须进行动火分析。6.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6.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6.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作具体处理

7、。6.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6.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6.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6.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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