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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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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4号)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二○○七年四月十一日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是指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审计部门或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归口管理(以下统称“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受托人资质、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3、等。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委托审计管理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交通部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部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指导全国交通行业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省级及其以下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指导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七条上级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可检查下级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并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委托人可以采取指定委托、竞争性谈判委托、招投标委托等方式选择受托人。 指定委托是指委托人指定一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社会审计组织为受托人的方式。指定委托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或具有行业特殊规定的委托审计业务。 竞争性谈判委托是指委托人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社会审计组织,通过谈判确定受
5、托人的方式。竞争性谈判委托适用于指定委托和招投标委托范围以外的委托审计业务。 招投标委托是指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受托人的方式。招投标委托适用于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根据国家收费标准估算审计基本费用在2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实行招投标委托的建设项目的委托审计业务。 第十条采取招投标委托方式确定受托人的,委托审计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 第十一条委托人选择受托人应遵循审
6、计质量高、信誉好、服务优、价格低的原则,且选择的受托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五)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的受托人,除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条件外,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委托审计
7、业务涉及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委托人选择的受托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一级以上公路项目(含独立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国家高等级航道、5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千吨及5万标箱以上内河港口项目以及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或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证书,且有5名以上从事过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二)从事上述第(一)项以外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
8、企业乙级以上资质或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证书,且有3名以上从事过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第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审计组织,委托人不得委托其实施审计: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 (二)受到审计、财政、监察、税务、工商、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有关部门查处且尚未解除从业限制的; (三)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到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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