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华学术精品外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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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中华学术精品外译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5月23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上海市中华学术精品外译项目(以下简称“外译项目”)旨在推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在海外传播,增进世界各国对当代中国和上海发展现状及趋势的认知和理解,致力于提升和扩大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第二条外译项目资助上海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和在上海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译成外语在海外出版发行。第三条外译项目是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一个新增类别,在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中设专项资金给予资助。第四条设立外译项目管理办公室,作为上海市

2、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外译项目申报和评审组织,以及立项项目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二、项目申报第五条外译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选题客观全面展示当代中国发展现状和趋势、传承中华文明和促进世界和平发展;5(二)研究内容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研究方法具有原创性;(三)上海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已在国内以中文出版发表的优秀学术作品或直接以外文撰写的优秀学术文稿;(四)在上海注册的出版社和版权代理机构出版或代理海外版权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作品。(五)中文原作或作品译成外文在海外出版,版权归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且符合权利义务

3、平衡原则。第六条外译项目资助翻译的文种暂定为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俄文、德文、日文、韩文、阿拉伯文等8种。第七条本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翻译工作者、出版社、版权代理机构和学术研究机构,可作为项目承担者和责任人申报外译项目。第八条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适宜向海外出版推介的中华学术精品项目选题征集。第九条通过评审遴选确定的外译项目选题,将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积极向海外出版机构推介。第十条优秀学术作品已与海外出版机构签订海外出版发行合同,但作品文字翻译工作尚未落实和完成,将由项目管理办公室以招标形式组织作品翻译。翻译招标作为外译项目的一部分,只受理翻译工作者申报。第十

4、一条申报外译项目资助,可由符合申报条件的5个人或机构作为项目承担者和责任人提出项目申请。第十二条每年组织两次外译项目申报,通过评审即予以立项资助。三、项目评审第十三条外译项目申报受理后,由外译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第十四条聘请本市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资深学者专家、翻译家和从事国际版权贸易的专家组成外译项目评审委员会。外译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第十五条经外译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获通过的建议立项项目,提交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议,获批准后正式予以立项公布。四、项目实施第十六条立项的外译项目按《上海市哲学

5、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规定,实行项目承担者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办公室监督项目实施。第十七条立项的外译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项目实施逾期未能完成,项目负责人应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客观合理地说明理由,获批准后方可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第十八条5立项项目实施期间,凡有下列情况者:作品在翻译过程中内容出现严重政治问题;擅自更改项目内容和计划;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未通过中期检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且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批准延长实施期限仍不能按时完成;严重违反财务纪律等,将视实际情况中止或撤销项目。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违反各项规定被

6、中止或撤销,将立即冻结项目资助经费并追回已拨付部分,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外译项目。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结项申请,经由评审委员会评审鉴定并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方可结项。五、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按批准的项目资助金额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提交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经费预算通过审核后分期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第二十二条外译项目资助经费只能用于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与组织翻译、译校审稿、出版接洽等直接有关的稿酬、差旅、会务、研讨、劳务、资料和办公用品等支付;严禁用于与项目

7、实施无关的各种支出。第二十三条外译项目实施5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支出情况编制经费使用决算报告,由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连同其他结项材料提交办理结项。六、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关外译项目的各项规定之未竟事宜,参照《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利修订权属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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