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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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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方)标的企业:北京产权交易所制2006年8月7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本合同供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场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代理产权交易时使用。二、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构成委托合同文本要件,供委托双方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如为自然人的,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四、本合同所述
2、“委托业务”一般包括产权经纪服务及其他服务。其他服务仅供双方参考,具体服务内容可根据双方商议自行约定。五、产权交易服务费:指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办理产权交易时应支付的费用。收费标准依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六、标的企业: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七、交易佣金:指受托人完成委托产权交易相关服务时,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的双方商定的相
3、关服务报酬。八、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指在产权变更过程中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支付的费用。7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两方当事人在北京签订: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鉴于: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证号:。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产权或
4、%股权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3.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的企业或机构法人(注册证号:),为北交所场内经纪会员,依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在北交所场内受托代理产权经纪业务的资质和能力。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并委托乙方作为其转让上述产权或股权的经纪机构,代理有关产权或股权转让事宜。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5、,就甲方转让其拥有的***********************(企业名称)的产权(或股权)相关事务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条款:第一条委托事项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北交所场内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名称)的产权或%的股权的经纪机构,按照北交所的场内交易规则为甲方提供场内经纪服务。1.2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指定其驻北交所办理经纪业务的经纪人***负责办理甲方委托的产权交易事项。第二条具体服务内容2.1甲方委托乙方就以下经纪业务提供经纪服务:①向
6、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②代为填写《产权转让申请书》;③协助甲方起草有关产权交易文件;④代为向北交所递交相关产权交易材料和转达北交所的函件、通知等;⑤协助甲方确定产权交易竞价方式;⑥协助甲方办理产权交易价款领取手续;⑦代为办理产权转让相关手续;⑧其他按照北交所交易规则乙方应提供的经纪服务。2.2除上述第2.1条约定的经纪业务外,甲方委托乙方同时代为提供下列服务和/或代为办理下列事项(将未选定事项删除):①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②协调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及律师机构的有关工作;③寻找、推荐受让方,并参与相
7、关谈判;④协助甲方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⑤其他双方商定的经纪业务以外的服务事项。7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3.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交所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北交所的监管。3.2甲方应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向乙方及时、完整地提供北交所及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要求的所有相关文件材料。3.3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和陈述有关事实,乙方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甲方应承担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法律后果。3.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
8、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监督乙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有义务勤勉尽责,提供场内经纪和其他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报告相关情况。3.5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基于甲方利益考虑,认为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3.6双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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