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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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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我国《公司法》中监事制度 作者简介:鲁人杰,男,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研究生。摘要:我国《公司法》从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对监事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是在我国公司实务的实践中,监事制度的具体履行情况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笔者试图从国外监事制度的相关立法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制度进行对比,同时做出进一步的阐释与论证,提出些许完善我国监事制度的建议与意见。关键词:公司法;监事制度;比较一、监事制度简介以及我国的立法情况监事制度主要是指以监事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监督公司行为,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保证公司
2、有效、有序经营的一套制度。监事制度是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逐步分离而产生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经营决策的专业性与技术性不断增强,这就要求公司股东将经营控制权交由较为专业的公司董事会系行使。公司董事会行使权力如此之大,经营控制权的如此重要,势必需要有一个相应的机构对其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此时,监事制度便随之产生。5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监事的任期及善后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监事会或者监事①的一般职权,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监事质询建议权与调查权,第五十六条规定
3、了监事会会议,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事会费用的承担,同时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建立起了我国的监事制度。二、国外监事制度的相关立法情况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传统,结合各国的自身情况,大致形成了“双层制”模式与“单层制”模式。所谓“双层制”模式,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使用,其模式的建立以“三权分立”为主旨,设立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形成权力的制约模式:“双层制”模式的典型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其立法对于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规定较为完备,监事会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享
4、有批准权,对于董事会的成员享有任免权,监事会权力的如此之大,积极、有效的制约了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控制权,使得公司可以良性循环发展。5所谓“单层制”模式,是指在公司内并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的内部主要权力制约机构为股东会与董事会。在董事会中设置独立董事行使监督职能。同时,独立董事不是由公司的股东担任,也不是由公司职工担任,而是通过外聘的方式设置,独立董事行使监督职能主要通过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等②。三、我国监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与意见笔者在上文中对于大陆法系与
5、英美法系的监事制度进行了简单的阐释与论证,较之我国《公司法》对监事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监事制度存在以下立法与实践不足:1、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制度的规定较为宏观,其内容的规定以原则性为主,在实践的具体适用中往往会存在很多的问题;2、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会人员的设置规定,由股东或公司职工担任,由于股东身份的特殊性,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关联性,将会直接影响到股东作为监事的监督权行使,职工作为公司的基层,其个人素质及地位也将会影响到职工作为监事监督权权力的行使。3、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的职权范围设置较
6、为狭窄,仅仅通过立法的角度明确监事的财务与违法监督检查权,而对于公司其他经营决策的重大行为,则无任何的监督、检查权力。54、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规定了监事会及监事的具体职权,但是如果监事会或监事在行使监管权力时,发现问题后,却只能通过报交股东会解决,并无实质性的权力对于公司董事会做出的行为进行监管,而此时便又产生了股东作为监事的同种类问题,此种监事会态势被戏称为“监事不监事,监事不能监事”③。结合上文中笔者的阐释与论证,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监事会制度需要做出以下几点改进:1、扩大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7、。对于公司监事会及监事的权力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与公司行为是否违法的监督、检查中,要将公司监事会的权力进行加强,对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均赋予公司监事的监督权力,给予公司监事会更多的发言权,让公司监事会不再是“橡皮图章”,真的发挥到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实现监事会与股东会的制约与地位平衡。2、具体明确监事的担任主体及具体数额。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除由股东担任外,还需要有一定部分的职工担任,但是对于担任的具体数额、选人方式和程序与比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此种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的操作性较差。笔者认为需要进
8、一步明确监事的担任主体及具体数额,使公司职工能真实参与到公司经营决策中,积极、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能。参考文献:[1]法律快车网:“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法上的监事制度”,http://www.lawtime.cn/info/gongsi/gsflunwen/2010090350916.html。注解:5①有的公司较小,仅仅设立监事负责履行监督的职权;其他公司设立监事会负责履行监督的职权。②法律快车网:“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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