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2484944
大小:12.31 KB
页数:9页
时间:2021-05-09
《股东间股权转让由公司担保的效力|高杉LEGAL.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股东间股权转让由公司担保的效力丨高杉LEGAL有限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研究作者:陈诣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微信号:legalbenjamin)*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供职单位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16条,从公司治理程序的维度,就公司对关联人担保进行了规制:“(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3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实践中对于公司为股东对外负债提
2、供担保较无争议,但就公司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担保效力莫衷一是,虽有权威判决及类型案例可资实务参照,但其中裁判法理仍有可辩价值,笔者提出商榷意见,供同仁指教。现实中有两则案例较为典型,为便于讨论,先略述如下:【案例一】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汪高峰、应跃吾为与被上诉人李海平、王克刚、董建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39号)基本案情:2008年6月12日,李海平等三人与汪高峰及应跃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铁业公司70%股权有偿转让给汪高峰及应跃吾,后几方又补充约定铁业公司以其所有资产为李海平等三人债权提供担保,如汪高峰及应跃吾违约未清偿
3、债务的,铁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后,李海平等三人不再为铁业公司股东。后李海平等三人以汪高峰、应跃吾、铁业公司违约未向李海平等三人支付任何款项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李海平等三人与汪高峰、应跃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汪高峰、应跃吾、铁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和其他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铁业公司承诺对股东间债务提供担保在受让方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下,公司应向转让股东支付转让款,从而导致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从公司抽回出资的后果,该约
4、定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得抽回的规定;公司资产为公司所有债权人债权的一般担保,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司资产清偿其债务构成实质上的返还其投资,据此主张担保无效。【案例二】南通轻工机械厂诉江苏黄河公司、江苏苏辰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担保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辑)基本案情:机械厂、建设公司系公路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公路公司75%及25%股权。2007年4月17日,机械厂与建设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将机械厂所持公路公司75%股权全部有偿转让给建设公司,并由公路公司为建设公司付款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第三方连带保证,如建设公
5、司未能付款,公路公司应先行垫付。后建设公司及公路公司均未履行相应义务,机械厂诉至法院。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担保无效,理由有三:首先,《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股权转让发生时公路公司只有机械厂和建设公司这两个股东,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建设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没有表决权,且由于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对担保事项表决时应当回避,本案中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不存在有表决权的股东,故公司法第16条在本案中不能适用;其次,公司法仅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有限的三种情形之下回购本公司的股权,公司为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提供
6、担保的行为,实际是以公司资产担保股权转让款的实现,一旦需要公司承担担保义务,则无异于以公司资产为股权转让买单,本质上发生回购本公司股权的情形,这与《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的情形严格限定在三种情形之下的规定相违背;最后,公路公司为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提供担保,承担担保义务的后果实质是公司向一方股东退还出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路公司在本案中的保证行为虽然并非直接抽逃出资,但实际造成公司资本的不当减少,将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应当给予否定评价,如果公路公司为其股东在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显然将以牺牲公路
7、公司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为代价,而实现建设公司的个别债权利益,违背法律适用的一般准则。可见,上述两则典型案例的裁判见解均认为公司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交易提供担保无效。其理由皆为公司实际承担担保义务将导致股东从公司抽回出资,法院在南通轻工机械厂诉江苏黄河公司、江苏苏辰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担保纠纷案除认为担保无效系基于“禁止抽逃出资”的规定外,并认为公司承担担保义务本质上构成公司回购股权,且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笔者以为,就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甚或其它交易提供担保事宜的效力问题,实务中虽多数认为宜以无效认定,但合同效力认定关涉交易安全及市场相对人
8、的信赖利益,应当审慎对待,作通盘检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