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南京市三家基层法院处理供用气合同纠纷法院判例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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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南京市三家基层法院处理供用气合同纠纷法院判例调研  【摘要】供用气合同纠纷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形式之一。本文结合南京市三家基层法院处理供用气合同纠纷法院判例进行了实证分析和调查研究。并阐述了此类纠纷的类型和特征,分析了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针对南京三家基层法院的判决结果及异同,并研究了不同判决结果的法律原因。【关键词】供用气合同纠纷法院判例一、供用气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和特征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燃气费的合同。供气人通常是某燃气公司,用气方即普通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供用气合同的定义可以

2、看出,供用气合同是一个双务合同,供气人有按约供气的义务,而与此对应,用气人应当按约支付燃气费。供用气合同纠纷,无非就是供气人或者用气人没有按约履行义务,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在供用气合同履行中最常见的纠纷表现为:A系燃气公司的用户,在供用气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A拒绝协助燃气公司抄表,而且不按约支付燃气费,经燃气公司多次催告后,A仍不履行义务。燃气公司遂将A诉至人民法院。5此类纠纷具有以下特征:法律关系简单,通常只涉及到供气合同的双方;争议焦点清楚,一般为双方关于燃气费用的争议;合同争议金额较小,燃气作为生活中必需

3、品,单价为2.2元/立方米,因此此类案件涉案金额较小;滞纳金数额较大,若长期不缴纳燃气费用,滞纳金的费用很有可能超过本金。二、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一)诉讼请求燃气公司作为原告,处理此类型案件,惯例作法是采用统一形式的诉状,具体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A支付燃气费(最终以实际抄表数为准);判令被告承担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从拖欠之日起算至实际缴费之日);判令被告协助抄表;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燃气,并协助拆除、封堵燃气管道;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法律依据《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用户应当按规定向燃气供应

4、单位缴纳燃气费用。逾期不缴纳燃气费用的,燃气供应单位可以按日对居民用户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对生产经营性用户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六十日不缴纳的,燃气供应单位经市政公用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气”。三、南京三家基层法院的判决结果及异同5(一)判决结果A法院:1、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入户抄燃气表读数;2、被告高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燃气费若干元,抄表后以实际抄表数为准计算燃气费,并从欠款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承担欠款期间的滞纳金至付清款项之日;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B法院:1、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5、给付原告燃气费若干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起算期间从燃气费确定后5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C法院: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燃气费若干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由C法院酌情调整为拖欠燃气费用的20%和50%),并协助原告进行抄表;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判决结果的差异从三家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对于欠缴燃气费的事实三家法院均予以认定,并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异同:5关于滞纳金的诉求。从以下三个不同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南京基层法院均对滞纳

6、金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虽然支持滞纳金,但是支持的金额却各不相同。直接支持原告的请求,滞纳金从欠款之日起算至实际缴费之日只有A法院一例,事实上高某已有十年未缴纳燃气费,共计2万余元,形成的滞纳金却有7万余元。其他法院考虑到滞纳金数额较大,甚至可能超过燃气费,在判决中,虽然支持滞纳金,但起算期间以及滞纳金的比例均有所调整。关于停止适用燃气,并协助拆除、封堵燃气管道的诉求。南京法院对于原告根据《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30条所提的“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燃气,并协助拆除、封堵燃气管道”的请求不约而同的驳回。法院主要有以下观点:1、燃气关乎

7、民生,若拆除将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不利于社会的稳定;2、燃气公司停气未经过市政公用部门的批准。”四、对上述不同判决结果的法律分析(一)滞纳金是否经过诉讼时效?对于滞纳金的请求法院应当如何支持在实际催款过程中,燃气公司的实际做法是,每月在缴纳燃气费的期限过后一定期限内,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客户所欠燃气总费用(包括滞纳金),由此可知,燃气公司每月均在催缴,因此诉讼时效不断中断,重新计算。所以关于燃气公司滞纳金的请求未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据南京市燃气条例的规定支持燃气公司关于滞纳金的诉讼请求。5若燃气公司未及时主张自己的债权,

8、导致部分乃至全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在审查清楚后,作出相应判决。在本案中,被告并未对债务的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因此法院亦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据此,上述B、C法院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分别调整滞纳金起算期间,改变滞纳金比例的做法无法律依据,有失妥当。(二)法院不支持“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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