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特点和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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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总价合同特点和风险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体量小、工期较短的小型项目,但现实情况是,动辄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项目,发包人也往往乐于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模式,而这种模式对承包人来说风险较大。我们先看下面一个案例:上海某建设集团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韩资企业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总价为6000余万元的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建设集团因此要求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而发包人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双方遂形成价款争议。争议的主要

2、问题是:一是“价差”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年6月,在此之后,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涉案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人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应当按实补偿。而发包人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6二是“量差”争议。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并认为发包人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天时间内投标人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发包人予以补偿。而发包人坚持认为

3、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三是承包范围的争议。发包人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提供了其委托韩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承包人报价时依据的是蓝图,而实际施工过程,发包人却要求以白图为依据,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承包人认为凡是超出“蓝图”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因蓝白图纸差异而增加的工程量发包人应追加合同价款,而发包人则不同意这个要求。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一)、工程造价易于结

4、算。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发包方人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发包人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6(二)、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对承包人而言,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其次,承包人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发包人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参考,发包人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

5、负责。这样,承包人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三)、承包人索赔机会少。固定总价合同,发包人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发包人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人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发包人往往用固定总价合同对付承包人”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经营策略。总而言之,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按实结算等合同相比,更能保护发包人的利益。因此在目前市场条件下,承包人应特别谨慎对待总价固定合同。二、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由于当前建筑市场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占不小的比例,而随之产生的合

6、同纠纷比例也相当高,因此签约时应注意一些必要的风险预防条款。(一)、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及价格涨跌的处理方法6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如果发包人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

7、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二)、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和范围为了减少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承、发包双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另一方面还应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以及约定超过此范围的处理方法。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变更引起的价款确定方式有规定,但对工程量的调增范围没有约定,签约时应予注意。(三)、投标时应

8、吃透设计意图,疑惑处应要求招标人明示6如果采用固定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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