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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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环保局对各地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组织抽查和考核。二、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验收监测工作联系单→建设单位凭工作联系单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评价并出具监测评价报告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评价报告结论作出决定,必要时可组织现场验收。新建项目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按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有关程序进行。三、申请验收条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单位方能申请验收:1)符合《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2)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连续正常运行168小时以上。36

4、3)完整的验收资料文件(站房建设情况、运行维护机构及人员配置、对比监测数据、系统运行台帐、财务决算报告、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四、验收实施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验收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签发监测评价工作联系单。2)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评价并出具监测评价报告表。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监测评价报告表后,7个工作日内批复(含现场验收)。五、验收内容验收依据《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包括站房、采样系统、污染物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及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一)一

5、般要求1、监测评价期间除检测仪器零点和量程校准外,不允许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仪器。2、可设定任一时间(时间间隔为24小时),由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自动调节零点和校准量程值。3、因排放源、供电或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故障造成监测评价中断,恢复正常并重新监测评价前,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须连续正常运行168小时以上。4、实际样品比对试验采集实际样品,以自动监测仪器与国标方法对样品浓度进行比对实验,计算该样品相对误差绝对值的平均值。比对实验过程中应保证自动监测仪器与国标方法测试水样的一致性。a.监测评价期间,生产负荷达到设计指标的70%以上,治理设施按设计指标满负荷运行。36b.国标方法与仪器同步进行,仪

6、器每半小时记录一次显示值,取与国标方法同时间监测值的平均值与国标方法测定的平均值组成一个数据,每天至少获得12个测定数据对。但必须报告所有的数据,包括舍取的数据对,连续进行2天。c.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显示值为横坐标(X),国标方法(参比方法)测定的浓度为纵坐标(Y),由最小二乘法建立两变量之间的关系。5、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定期校验是质量保证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仪器必须有能设置定期进行自动校验和手动校验功能。能够在线进行零点和满量程校验的自动校准,并且校准周期应能达到每日一次,不得采用无自动零点、满量程校验系统。(二)具体要求1、站房验收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要求,合理安排排污口的土

7、建、监测站房的施工装修、排水沟的设置、数据传输通讯线路的架设、配电以及空调等。监测用房必须大于6平方米,并设置省环保局规定的统一标志。站房位置的选择应避开腐蚀性气体、较强电磁干扰的电器设备和振动。站房内要求清洁、通风、空气相对湿度≤85%。站房使用的电源为照明用电和电压稳定的工业用电,安全接地并采取必要的避雷措施。2、监控系统集成验收监测传感器或采样系统到一次分析仪器或数据采集/控制仪的信号传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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